筹划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金通灵股权转让案涉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网站8月31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显示,2018年10月,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某及一致行动人季某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00%质押,出现流动性困难,开始筹划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季某通过金通灵上海办事处联系到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华盛”)郝某等人,郝某联系了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金资”)总经理万某。后陕金资、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金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陕金融”)与金通灵相互进行了解、商谈,但未能对转让股权事项取得一致意见。2018年11月12日,万某等人到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陕金融股东,以下简称“中陕核”)商谈业务,向中陕核时任总会计师范某提到金通灵控股股东转让股权一事,有意由中陕核出资成立基金,通过基金收购金通灵控股权。

2018年11月14日,范某、中陕核金融发展部部长哈某新等人与中陕核下属投资公司相关人员讨论收购金通灵控股权事宜,形成可以推进的意见。2018年11月20日,金通灵、中陕核、陕金资、恒泰华盛相关人员在中陕核会谈,签订《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之保密协议》,并对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参与会谈的有中陕核董事长张某成、万某、哈某新、季某、郝某等人。

2018年11月28日,金通灵、中陕核、陕金资相关人员在金通灵会谈,商定并签署《框架协议》。参加人员有金通灵季某、季某东等人,中陕核张某成、范某、哈某新等人,陕金资万某等人,恒泰华盛郝某等人,以及陕西省国资委、陕金融相关人员。

2018年11月29日,金通灵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框架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金通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某、季某东与陕金资、中陕核签订了《框架协议》,交易完成后金通灵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陕西省国资委。

框架协议公告后,南通市政府安排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产控”)介入。2018年12月14日,南通产控与金通灵签署《纾困暨投资协议》,当天金通灵向中陕核发函终止框架协议。12月19日,金通灵对《纾困暨投资协议》进行了公告。

综上,金通灵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于2018年11月29日。哈某新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方中陕核金融发展部部长,知悉并参与了股权收购过程,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王朝时任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与哈某新因工作相识。王朝与哈某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话和短信联系,并会面1次。其中,2018年11月21日通话1次。11月23日imessage短信联系1次,经短信联系后双方中午在西安市新纪元海港大餐厅会面吃饭(消费时间显示为13:58时)。

2018年11月23日(周五)14:38时至14:58时,王朝使用本人账户,通过办公室电脑下单,分三笔买入“金通灵”70.39万股,买入金额285.86万元。11月26日(周一)10:43时至10:52时,王朝继续使用该账户,通过办公室电脑下单,分三笔买入“金通灵”68.49万股,买入金额278.64万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朝共买入“金通灵”138.88万股,成交金额564.50万元。截至2019年3月7日,王朝已将持有的“金通灵”股票全部卖出。经计算,涉案交易盈利86.95万元。

王朝在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中及交易“金通灵”的关键节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哈某新存在联络、会面,在与哈某新会面吃饭的当天中午后,转入资金重仓买入“金通灵”。王朝交易“金通灵”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出证据排除内幕交易。

宁夏证监局认为,王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没收王朝违法所得86.95万元,并处以86.95万元的罚款。

金通灵系由江苏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季伟、季维东等38名自然人。公司名称由"江苏金通灵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1年5月16日起启用新的公司名称。2019年8月,公司名称由"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某及一致行动人季某东分别为金通灵第一大股东季伟和第二大股东季维东。季伟持股11.45%,季维东持股11.4%。

2018年11月29日,金通灵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框架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18年11月28日,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伟、季维东(乙方)与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丙方)、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丁方)签订了《框架协议》,交易完成后金通灵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丙方联合丁方与乙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拟通过协议受让乙方持有的金通灵部分股份、认购金通灵新发行股份及接受乙方股份委托表决权等方式使丁方成为金通灵实际控制人,并直接和间接持有金通灵25%-29.99%股份。丙方和丁方将在委托表决权委托后5年内,协调通过产业基金、贷款、担保等方式为其新项目提供不少于60亿元的资金支持,其中6亿元授信按照市场化利率在 2019年第一季度到位,并支持甲方申报陕西省内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丙方和丁方将充分利用在陕西省内的政府资源和产业优势,帮助甲方加强和陕西省相关企业的广泛深度合作,布局战略产业,拓展产业链,加大产融结合,促进甲方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推进甲方新项目落地。基于上述合作目标,各方达成本框架协议。

2018年12月14日,金通灵发布关于终止《框架协议》的公告,自上述《框架协议》签署后,各方积极就相关交易事项的细节进行沟通、协商,但对本次控制权转让的最终方案及交易条件未能达成一致,从而导致不能在《框架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交易事项,致使《框架协议》签署的目的不能实现。基于此,季伟、季维东于2018年12月14日向投资主体发出了《关于〈框架协议〉的终止函》。

2018年12月18日,金通灵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纾困暨投资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18年12月14日,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伟、季维东先生(二人以下合称“甲方”)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了《纾困暨投资协议》,若据此约定的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事项完成后,金通灵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纾解上市公司以及甲方资金流动性困难,预防甲方资金风险传导至上市公司,乙方拟受让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8405万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7.18%股份)、接受表决权委托、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并承诺2019年第一季度向上市公司提供6亿元人民币资金借款、授信或担保,在2019年至2023年之间对上市公司进行融资帮助及资金支持累计不低60亿元,其中可包括银行贷款、政府补助奖励、机构资金等。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号

当事人:王朝,男,1958年6月出生,住址:西安市雁塔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朝内幕交易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10月,金通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某及一致行动人季某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00%质押,出现流动性困难,开始筹划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季某通过金通灵上海办事处联系到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华盛)郝某等人,郝某联系了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金资)总经理万某。后陕金资、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金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陕金融)与金通灵相互进行了解、商谈,但未能对转让股权事项取得一致意见。

2018年11月12日,万某等人到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陕金融股东,以下简称中陕核)商谈业务,向中陕核时任总会计师范某提到金通灵控股股东转让股权一事,有意由中陕核出资成立基金,通过基金收购金通灵控股权。

2018年11月14日,范某、中陕核金融发展部部长哈某新等人与中陕核下属投资公司相关人员讨论收购金通灵控股权事宜,形成可以推进的意见。

2018年11月20日,金通灵、中陕核、陕金资、恒泰华盛相关人员在中陕核会谈,签订《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之保密协议》,并对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参与会谈的有中陕核董事长张某成、万某、哈某新、季某、郝某等人。

2018年11月21日,中陕核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收购金通灵股权立项问题,会议同意对收购金通灵股权事宜立项,要求尽快签署框架协议并开展相关工作。参会人员有张某成、哈某新等人。

2018年11月27日,中陕核召开董事会,同意与金通灵签署框架协议,并同期开展尽职调查等。

2018年11月28日,金通灵、中陕核、陕金资相关人员在金通灵会谈,商定并签署《框架协议》。参加人员有金通灵季某、季某东等人,中陕核张某成、范某、哈某新等人,陕金资万某等人,恒泰华盛郝某等人,以及陕西省国资委、陕金融相关人员。

2018年11月29日,金通灵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框架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金通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某、季某东与陕金资、中陕核签订了《框架协议》,交易完成后金通灵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陕西省国资委。

框架协议公告后,南通市政府安排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产控)介入。2018年12月14日,南通产控与金通灵签署《纾困暨投资协议》,当天金通灵向中陕核发函终止框架协议。12月19日,金通灵对《纾困暨投资协议》进行了公告。

综上,金通灵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于2018年11月29日。哈某新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方中陕核金融发展部部长,知悉并参与了股权收购过程,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朝内幕交易“金通灵”相关情况

(一)账户情况

“王朝”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5日在中信建投证券西安南大街营业部非现场开立,上海证券账户:A193XXXX10,深圳证券账户:017XXXX434,资金账户:38XXXX21。

(二)账户控制及资金划转情况

“王朝”证券账户由本人控制,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民生银行。2018年11月23日14:34时,王朝通过网银转账从其本人光大银行账户转出130万元至第三方托管银行民生银行账户。14:57时,王朝三方存管账户收到王朝表弟朱某转来的500万元还款,均为王朝自有资金。

(三)王朝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情况

王朝时任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与哈某新因工作相识。王朝与哈某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话和短信联系,并会面1次。其中,2018年11月21日通话1次。11月23日imessage短信联系1次,经短信联系后双方中午在西安市新纪元海港大餐厅会面吃饭(消费时间显示为13:58时)。

(四)“王朝”账户敏感期内交易“金通灵”情况

2018年11月23日(周五)14:38时至14:58时,王朝使用本人账户,通过办公室电脑下单,分三笔买入“金通灵”703,868股,买入金额2,858,605.08元。11月26日(周一)10:43时至10:52时,王朝继续使用该账户,通过办公室电脑下单,分三笔买入“金通灵”684,900股,买入金额2,786,431.90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朝共买入“金通灵”1,388,768股,成交金额5,645,036.98元。截至2019年3月7日,王朝已将持有的“金通灵”股票全部卖出。经计算,涉案交易盈利869,506.13元。

王朝在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中及交易“金通灵”的关键节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哈某新存在联络、会面,在与哈某新会面吃饭的当天中午后,转入资金重仓买入“金通灵”。王朝交易“金通灵”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出证据排除内幕交易。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会议记录、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涉案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其书面申辩材料以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王朝自始未获知任何关于金通灵的内幕消息。第二,王朝买入行为发生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不构成内幕交易。第三,王朝买入行为属于符合投资习惯的投资决策,不符合“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认定标准。第四,王朝买入行为获得的利润与内幕信息无关,不构成违法所得。第五,王朝投资获利并非违法所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应依法不予或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请求免除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18年11月21日中陕核召开党委会同意对收购金通灵股权立项,要求尽快签署框架协议并开展相关工作,已构成动议筹划,应认定为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之时。第二,王朝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在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中及交易“金通灵”股票的关键节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哈某新存在联络、会面,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第三,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内幕交易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因该证券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具有违法性,且该收益与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第四,对王朝处罚决定的量罚幅度合理。王朝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工作,我局在量罚时已经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王朝及其代理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王朝违法所得869,506.13元,并处以869,506.13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宁夏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0年8月28日

关键词: 金通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