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实施“加处罚款”?

生态环境部门常常把“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写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机关如果只是将其作为对当事人的一种警示,即使错误地警示,也不会产生严重法律后果,但如果认为一旦写进去了,当事人必须缴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则大错特错。这是因为,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由《行政强制法》专门规定。

下面我们就说说实施“加处罚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了解概念内涵

执法人员应当了解“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概念内涵及两者的区别。“加处罚款”,是专门针对罚款“增加”“处以”的“罚款”,行政机关采取这一行政措施的直接依据是“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但当事人尚未主动履行”;而“滞纳金”则并非因为不缴纳罚款而产生,而是因为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如,当事人应当缴纳税款、社保资金等但未缴纳,而被“加处滞纳金”。

二、明确法律性质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而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之一,因此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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