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中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案

基本案情: 小艺(化名,殁年7岁)的母亲刘某和前夫离婚后,于2014年和被告人王某结婚,小艺随母亲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对小艺经常训斥。2014年底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又生育一子后,王某觉得生活压力大,对待继女小艺愈加苛刻。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家卫生间内,持刀具捅刺小艺头颈部等处,致小艺当场死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王某死刑,王某已于2020年12月10日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继父母严重侵害继子女生命健康权的案例。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方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是如果不能建立起良好的亲子关系,就会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对王某判处死刑,表明人民法院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绝不姑息。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杨某故意伤害(致死)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与前夫离婚后,其女儿小丽(化名,殁年10岁)长期随李某姨妈生活。自2019年12月起,李某带小丽开始与被告人杨某同居生活,期间李某以管教小丽为由时常对其打骂。2020年2月的一天,外出回家的李某发现小丽没有在写作业而是在偷玩手机,便对小丽进行殴打,杨某亦参与殴打小丽。后来,李某、杨某发现小丽呼吸减弱,才意识到事态严重而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后,发现小丽已无生命体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以管教孩子为由,对其亲生女儿进行长时间殴打,造成被害人大面积软组织损伤,最终导致休克而死亡,二人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亲生母亲以管教为由将孩子殴打致死的案件。此类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独立个体看待,而是将其当成私有财产或物品,甚至当成出气筒、泄愤对象。因此,广大父母有必要站在保护儿童的立场上,深刻认识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对未成年人施暴的犯罪分子给予严惩;同时提出相应的干预对策,遏制这种不良现象,保障孩子的生命尊严不受侵害。

案例三、被告人崔某强奸被判无期徒刑案

基本案情:崔某从2019年8月份至2020年初期间,利用手机QQ、微信搜索功能,寻找附近14岁左右或者上初中的未成年女性,谎称自己是15岁左右的男孩,然后以谈恋爱为名,与多名未成年女性聊天,并以赠送金钱、财物为诱饵,诱骗多名未成年女性外出,在不同场所与之发生性关系,其中明知三名为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为追求性刺激,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多名幼女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崔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平台,利用未成年少女辨别能力、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对之实施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在本案中,崔某预谋犯罪时选择十四岁左右女性或在校初中生作为奸淫对象,主观动机卑劣。崔某奸淫三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采用哄骗等暴力不明显的手段,但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对崔某判处无期徒刑,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彰显保护未成年人理念的必然要求。

此案件,给家长和学校带来警示作用,应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在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学习中予以合理的引导,使其正确使用网络,提高鉴别力与判断力,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监护法律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四、被告人宁某强制猥亵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宣告从业禁止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宁某利用担任某中学教师的便利,在2018年到2019年期间,多次在教学期间,创造与学生肢体接触的机会,先后对多名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某利用担任教师的身份便利,对在校多名未成年学生多次实施猥亵,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宁某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教育与相关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并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教育教学相关职业五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教师利用教学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的恶性案件,给被害人和家人都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性质十分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宁某长期从事教学行业,其刑满释放后仍存在被学校返聘、担任培训班教师等可能,从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角度出发,秉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依法对被告人宁某宣告从业禁止。(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与此同时,此类案件亦反映出极个别学校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仍然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提醒有关学校及部门引起重视。

案例五、王某、靳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王某、靳某系某县村民,双方再婚后因没有子女,便于2012年11月左右抱养了6个月大的男孩小鱼(化名),2015年底王某、靳某生育一女。在抚养期间,王某、靳某经常对小鱼实施殴打、虐待行为,致使小鱼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受伤,2017年还将小鱼置于街头,不予照看,经该村村委会多次批评教育,王某、靳某仍拒不悔改。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王某、靳某长期对小鱼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鱼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撤销王某、靳某对小鱼的监护资格,指定村委会为小鱼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王某、靳某与被监护人小鱼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上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王某、靳某作为小鱼的监护人,采取殴打等手段对小鱼长期虐待,还将小鱼置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严重伤害危险,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鱼的身心健康,故不宜再担任小鱼的监护人。依法撤销王某、靳某对小鱼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该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鱼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监护资格,根据最有利于未成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鱼的监护人,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向社会表达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是未成年人的坚强后盾,对未成年人监护起到了兜底保护的作用,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宣判后,法院还主动与市、县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对小鱼做了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霍营开锁 西安西郊搬家 重庆冬令营 玉溪搬家公司 海口工商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