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引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6月2日,清丰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商铺租赁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2017年12月份,原告王某等6人与被告清丰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订购协议及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双方约定:王某等6人购买被告开发的商铺,被告统一对外招租并10年包出租,每半年的第一个月30日内支付当年租金的一半。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了交付商铺和支付租金的义务。2020年因疫情影响,实体经济受到了相当大的挫伤,自2020年7月至今,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

民事审判庭法官郭国田接到该案后,以老法官特有的敏锐性察觉到这起案件可能产生的社会维稳风险和疫情防控风险。他迅速带领干警分别到置业公司和商场,上门送达案件应诉材料并了解相关情况。

置业公司反映他们从业主手里将某楼盘商铺返租后实体经济并不景气,某楼盘大量商铺空置,生意惨淡,主要靠某商场和某银行支撑着,受疫情影响,某楼盘生意更是雪上加霜。通过上门了解情况后,郭国田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多次到企业上门做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并组织业主协商,引导各方现场沟通、来回磋商。历经15个昼夜的协调之后,达成了各方双赢的共识:原告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自愿放2020、2021年度按照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利息,被告亦表示自愿于2021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涉案商铺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最终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

该案件从发生纠纷到争议解决,通过上门服务、分头召开座谈会和来回磋商等方式方法,仅用了15天的时间,圆满解决了争议,平息了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纠纷。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清丰县法院民事审判庭立足审判职能,以“民情无小事,调解促和谐”的工作理念,大力开展调解工作,实现为民解难解忧,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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