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伤害远离花季!濮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下降趋势


5月31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濮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井云亮,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许广慧出席发布会,发布会邀请了近10家省、市级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由濮阳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勇主持。

井云亮副院长通报了2020年度全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主要经验做法以及今后的工作重点。

2020年度全市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2件92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8%。与上一年度相比,案件数、犯罪人数均呈下降趋势。濮阳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一是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门组织建设,市中院和辖区6个基层法院,以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实现我市少年法庭全覆盖。二是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性侵、家庭暴力、校园暴力、拐卖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三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对涉罪未成年人予以法律上的特别保护。制定《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指导。四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精心组织参与“校园及周边安全建设年”活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校园普法宣讲50余次。实施涉罪未成年人定期回访制度,开展“一份判决、三封书信”活动。

谈到下一步打算,井云亮副院长指出,全市法院将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实际,深入调研,努力实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发展和新突破;二是依法审理,强化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三是加强队伍建设,突出专业化审判,确保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走精细化、专业化发展道路;四是加强交流,努力增强未成年人工作辐射效应,积极促进“未成年人共同保护”大格局的建立和完善。

许广慧庭长发布了5个未成年人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一、宋某、李某某、马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宋某、马某某(三人均为17周岁)先后通过58同城或者熟人介绍的方式应聘至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的某食品保健品经销处担任销售员。期间,三被告人按照于某等人事先编造的话术冒充瘦身健康导师,夸大、虚构药品疗效,以高于成本数倍的价格,将魔变黄金海岸®清源胶囊等减肥保健品和其他非处方药品,销售给刘某、程某某、谢某某等全国各地的多名被害人。经鉴定,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25000余元,宋某销售金额98500余元,马某某销售金额101000余元。其中,李某某获取违法所得8000元、宋某获取违法所得9000元、马某某获取违法所得5000元。本案审理期间,三被告人自愿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三被告人年龄尚小,通过正规渠道应聘至于某的公司,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走入犯罪道路,意识到公司不正规后及时离开,其主观恶性较小,参与犯罪时间较短,到案后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典型意义

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刑事处罚不是目的,对其进行教育矫正,使其弥补错误,早日回归社会是最终目标。本案三名被告人采用虚假手段向他人售卖产品,涉案数额巨大,被骗被害人人数众多、分布全国各地,影响极大,但是考虑到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压力通过58同城正规途径应聘至涉案公司,后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参与了犯罪,但是当三人意识到公司不正规后及时离开了公司,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主观恶性较小,最终对三人宣告缓刑。

二、赵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在某教育培训机构教室内(屏风隔断式办公桌),多名老师和同学在场的情况下,在辅导被害人黄某(12周岁)学习过程中抚摸黄某腿部,并伸入黄某衣服内抚摸黄某胸部、腹部,多次对黄某进行猥亵。案发后,赵某亲属补偿被害方精神损失5万元,被害方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本案发生在培训教育机构的教室内,且数名老师和同学在场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赵某利用辅导被害人学习的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为预防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应判决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教育教学、培训相关的职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赵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教育教学、培训相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

教室、辅导机构等场所虽并非完全开放性场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但具有相对“涉众”性,符合公共场所的认定。而“当众”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地点系其他在场人员视力可及的范围,其行为处于随时可能被发现、可以发现的状况。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的行为,极大挑衅了普通民众的道德情感和性羞耻的底线,社会影响恶劣,应从重从严处理。从业禁止规定,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再次进行犯罪,从预防犯罪角度赋予法院按照犯罪情况可以对这类犯罪采取一个预防性措施。本案中赵某作为辅导机构的老师,利用辅导被害人学习的职业便利,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为预防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对其适用了从业禁止。

三、李某某、张某某、晋某某、高某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

1、2020年7月1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14周岁)伙同高某某(14周岁)、晋某某(16周岁)在某村遇到被害人任某某(残疾人),李某某、高某某、晋某某用拳脚对被害人任某某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钱财,因任某某身上没有钱,李某某等三人未得到财物。

2、2020年7月1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晋某某、张某某(15周岁)、张某(另案处理)利用电动车将正在玩耍的任某某带至一偏僻处,李某某、晋某某、张某某、张某用拳脚对被害人任某某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钱财,另威胁任某某次日准备300元钱,不拿钱的话仍会遭受殴打,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当日从任某某身上搜走一个内存卡(鉴定价格人民币15元)和一块电池,而后离开现场。

3、2020年7月1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高某某、张某某再次对任某某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当日将任某某身上携带的一部华为手机(鉴定价格人民币300元)抢走,被害人任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晋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犯罪时均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四被告人家长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典型意义

庭审中,法院对四名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做了调查。其中李某某被捕之前刚由初中辍学在家,其现阶段处于青春期,思想不成熟,过早的辍学使其有机会接触到成人社会中的不良风气,加之法律意识薄弱,导致出现犯罪现象。高某某、张某某、晋现均为初中在校学生,三人思想幼稚,法律意识淡薄,有凑热闹的心理,在这个阶段还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院本着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理念,给孩子们一个机会,判处四人缓刑;并在判决后实时跟进,定期与学校、家长联系,了解孩子的思想、学习状况。

四、吴某某犯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在快手王者荣耀游戏直播间,以是否需要王者荣耀游戏V8游戏账号或在快手直播间刷礼物刷到第一名就送级别较高的王者荣耀的游戏账号的名义获得受害人杨某某、刘某某(均为未成年人)的信任,添加对方为QQ好友,然后以购买游戏账号、密保、刷礼物获得账号等为由,多次骗取杨某某600元、刘某某8900元。案发后,吴某某将所骗财物全部退赔被害人。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不特定被害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吴某某利用网络骗取未成年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人们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因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对人的负面影响也不容低估。造成一些学生沉迷游戏、行为失范、价值观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进步和身心健康,甚至出现人身伤亡。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诈骗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因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容易沉溺网络游戏,受到诈骗分子诱惑而掉进陷阱。本案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体现了对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践中,未成年受害人合法利益被侵害后,因害怕被父母责备或羞于启齿而不敢报警,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诈骗分子利用网络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加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监督,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合理运用互联网。

五、刘某某、靳某某组织卖淫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夫妻多次组织卖淫女白某某(未成年人)、高某(未成年人)、孙某某(未成年人)、孟某某(未成年人)、赵某某(未成年人)、张某某(成年人)在酒店、宾馆、嫖客家中等处卖淫。刘某某为卖淫女规定了卖淫内容和价格及嫖资分配比例。刘某某、靳某某利用微信伺机寻找嫖客,与嫖客商定嫖资后,向嫖客发送卖淫女照片供嫖客挑选,后驾驶自家车辆按照嫖客提供的地点接送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从中挣取嫖资。经统计刘某某、靳某某组织卖淫次数,合计约1500余人次,卖淫非法获利83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卖淫人员中有多人系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靳某某所起作用相比刘某某较小。靳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二被告人组织卖淫的卖淫女中有五名系未成年人,对于被介绍卖淫者的年龄,被告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情节严重,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对于此类案件,除了强调司法机关依法对组织者严厉打击外,家长也应加强对未成年的教育、管理,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在KTV等娱乐场所多有涉案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孩,受环境影响,享乐思想、金钱至上思想充斥头脑,违法犯罪案件不可避免发生。因此,家庭监管非常重要,教育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自尊自爱,谨慎交友,把教育和预防工作做在前面,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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