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普法课堂开课啦!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党史学习教育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庭审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将庭审现场变成醉驾危害警示教育的课堂。5月21日上午,濮阳中院公开直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此次庭审活动邀请了濮阳市交警系统干警代表及旁听群众共计36人参加旁听庭审观摩。

开庭前,濮阳中院向群众发放了《案情简介》《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法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件旁听庭审评议表》。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有序开展法庭辩论。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上诉人张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因酒后驾驶而给社会和自己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表示真诚悔罪。旁听人员围绕庭前准备、庭审程序、庭审驾驭、危险驾驶警示效果等方面对庭审效果进行了现场评议。

庭审结束后,濮阳中院组织旁听代表进行座谈,刑二庭庭长张衍春介绍了全市法院党史学习教育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工作开展情况,并围绕旁听案件阐明了危险驾驶行为带来的具体危害。与会人员对濮阳法院将审判工作与“我为群众办实事”相结合的创新举措表示高度赞扬,对濮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着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围绕危险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巨大风险,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及对危险驾驶被告人如何更好适用刑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张衍春结合近年来濮阳两级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答复。他表示今后将积极推动将庭审现场作为“警示普法课堂”,积极主动邀请旁听群众参加庭审观摩,通过正规有序的庭审和公平公正的判决,使更多的群众从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普法

因酒后驾驶而造成的危险驾驶罪已成为法院刑事案件数量最多的案由之一,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行为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酒后驾车,不但给自己,给家庭,也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莫存侥幸,否则悔无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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