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辉等8人涉恶势力集团“套路贷”犯罪案

5月27日,莲湖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辉、同某武等8人涉恶势力集团“套路贷”犯罪一案。被告人张某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其余同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又二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张某辉、同某武、董某狗、董某荣、李某盈、温某宏、徐某雄、焦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陆续纠集在一起, 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

被告人张某辉指使被告人同某武、董某狗以向被害人快速出借资金为诱饵, 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 协议中“利息”一栏空白,借此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及管理费。这些协议均由张某辉持有,不给被害人留存。

为确保以上被害人能及时支付利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张某辉等还与被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被害人名下房屋,租期长达数十年或不定期,而且租赁合同也均由张某辉等人持有,不给被害人留存。在被害人无力归还高额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强占房屋,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被告人张某辉伙同同某武、董某狗等人隐瞒资金来源,欺骗或强迫被害人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将高额利息和本金转换成一个新的借款合同,增加被害人借款成本。在部分被害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要求被害人将利息、费用等转入张某辉表弟安某文账户内,并据此不承认已收到利息。张某辉还通过同某武指使被告人董某荣、温某宏、李某盈、徐某雄、焦某等人对部分被害人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催收债务。此外,张某辉还指使张某社等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辉为首要分子,与被告人同某武、董某狗、董某荣、温某宏、李某盈、徐某雄、焦某等七名组织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在一起,利用“套路贷”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莲湖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4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张某辉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同某武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董某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余同案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又二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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