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卅年房产证竟是他人名 定海调解有妙招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来,定海路街道社区法治专员积极发挥专业优势,深入旧改征收基地为居民提供政策法律咨询、调处矛盾,充分践行“司法为民”初心使命,将一件件琐碎小事转化为服务群众的实在成果,让群众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1、案情简介

定海路街道141街坊某居民于九十年代初借住在他人的私房内,后来房主将该房出售给该居民母亲,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房产证”。此次旧改征收,该居民一家都很高兴,觉得总算有改善住房条件的机遇了。但一看房产证傻眼了,房产证上不是母亲的姓名,而是原来房主的姓名,且母亲和原房主早已去世。房产证是权利凭证,一房一证,当事人在经办人的带领下前往法律服务(调解)工作室前来咨询。

2、案件分析

社区法治专员张老师了解情况后,向当事人及经办人做了法理分析:第一,购买人家属是否可以进行确权诉讼?如要确权诉讼,首先要明确哪家属属于原购房人的遗产继承人,只有确立遗产继承人,才能进行下一步。第二,该地块已经开始二次征询了,时间上是否来得急?第三,也是最大的障碍,从九十年代算起,至今已超过30年,而民事诉讼最长时效是20年,法院是否会受理确权诉讼?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双方的契约可以明确认定,钱款与房产交割清楚,该私房买卖早已成功。购买方实际居住30年,该私房早已交付且一直在购买方家人实际掌控中,只是在房产证上权利人名字未及时变更。从民法典对合同要求来看,符合基本规则,不存在欺诈,引诱或其他非正常行为,是双方真实诚信意思表示,该私房买卖合法有效。所以从动迁安置程序来讲,购买方家人的在册户籍人员,就是动迁安置对象,完全有权获得动迁安置,可以办理动迁安置手续。

当然,相关部门也有义务告知卖方家属,卖房家属如有动迁安置异议,认为自己有所谓房产权利,可以与买方沟通,或者通过诉讼解决。如果通过诉讼解决,自然产生新的诉讼请求,也就不存在20年诉讼时效的问题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五条

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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