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风险管控“工作要求”变成“法定义务”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3条第2款提出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要求。这表明,“源头风险管控原则”被正式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这既是对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新理念、新做法的肯定,同时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源头风险管控是安全生产治理理念的重大创新。源头风险管控是安全风险预防理念的革新,要求将风险预防重心进一步下沉、关口进一步前移,从“根”上预防和治理风险,防微杜渐、防小变大。

其次,源头风险管控要求“五位一体,全面预防”,是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重大调整。治理理念的创新要求治理机制和行动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创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源头风险管控不仅是一项工作原则,而且是一套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要求各责任主体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具体而言,落实源头风险管控原则,要求各责任主体做实做细重大安全风险的排查和分级分类管控工作,着力构建集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制度体系,减少高风险项目数量和重大危险源,全面提升企业和区域的本质安全水平。

再其次,源头风险管控原则“入法”意义重大。源头风险管控是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因素,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工作,既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又是加强事故预防和源头治本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推动源头风险管控的相关工作。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源头风险管控原则”入法,其实际效果是将源头风险管控这一“工作原则”上升为“法定原则”,使源头风险管控从“工作要求”变成“法定义务”。这一转变的重大意义在于:第一,有助于提升源头风险管控工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为部门推动和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明确的立法依据。第二,可以提高各责任主体对源头风险管控工作的重视程度,进而转化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行动。

当然,由于《安全生产法》只是规定了一个原则,要想使该原则真正落地,各地有关部门还应当积极制定并出台各类落地措施和文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源头 风险 管控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