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行政、精准执法、严格执法上下功夫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这既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又是加强事故预防和源头治本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依法从源头管控风险,无疑对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提出了新的更高、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这需要有“硬核”措施推进落实。

事故证明,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对源头管控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忽视安全生产,对潜在的风险隐患检查不细致、不严格,管控不力,造成安全关口“失守”,教训极其惨痛。

笔者认为,着力破解源头管控风险不到位,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除了要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着力弥补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的短板外,还必须克服“风险无处不在”的畏难情绪,在依法行政、精准执法、严格执法上下功夫。

各地在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时,要严格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法律制度有效实施。一方面,要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明确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严防漏管失控,养患成灾。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方面的经费投入,做细做实安全规划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有效降低安全风险等级。另一方面,要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把源头管控风险和安全准入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风险不除,企业难安。依法从源头管控风险,企业一马当先,责无旁贷。实践证明,再严格的法律制度、再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都需要企业这个主体去落实。因此,企业在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时,必须建立完善风险排查研判机制、源头防控机制和风险隐患整改机制,把源头风险管控作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基础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同时,把源头风险管控上升到企业文化的高度,用安全文化管控安全风险,从而达到人、机、物、环、管的最佳协调和融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和零风险、零事故目标。

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凸显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加大。比如,“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执法人员不仅要及时介入,主动执法,而且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还需要在完善执法机制、手段、方式上下功夫,在整合内部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上下功夫。如何协调纪委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法制部门积极参与源头风险管控的综合治理,是目前必须认真思考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执法 依法行政 精准 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