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安全设备更好发挥“防火墙”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李鹏辉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在总结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设备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优化,以积极回应社会现实需要,利于其更好发挥“防火墙”作用。

关键时刻安全设备能发挥大作用。2021年3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众鑫大厦发生火灾,现场浓烟滚滚,多楼层着火。这场大火,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值得称赞的是,后来大厦内1205人被全部疏散,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为探得这场火灾成功扑灭和人员疏散的原因,事后有媒体记者随消防人员进入大楼内部,记录下了这样的情形:“虽然现场到处是水,狼藉满地,但大楼内部全部的消防设施,特别是喷淋设备都在第一时间启用,有效阻止了火情向大楼室内蔓延,为人员撤离和灭火赢得了宝贵时间。”这个案例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平时看起来可能不起眼儿的安全设备,关键时刻可能就是现场人员的救命稻草。正是因为安全设备对于保障安全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专门在其第36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职责,并在其第99条中规定了相关罚则。

刚性要求凸显立法态度。《安全生产法》第36条通过四款内容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落实安全设备管理方面的要求。其中,前两款为原有内容,后两款为新增内容;第1、2、4款为命令性规范,第3款为禁止性规范。具体来看,第1、2、4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积极履行的义务,即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要实行标准化管理;在使用安全设备的过程中要履行维护、保养、监测等义务;在餐饮等行业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当配套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3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消极履行的义务,即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出于节省运营成本、逃避监管等方面的考虑,关闭、破坏相关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致使相关设备不能发挥应有的预防和保护作用,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扩大事故后果的情况,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

严厉罚则倒逼责任履行。没有罚则的规定只是“纸老虎”。为推进《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的有效执行,其第99条第2、3、4、8项分别列举了违反对应要求的行政处罚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危险作业罪”的罪名,对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而《安全生产法》的36条、99条修改的相关内容,正是对修正案相关内容作出的回应,这保证了《安全生产法》与《刑法》有机衔接。

近期,媒体报道了不少因涉危险作业被公诉的案例,相信包括入刑在内的对不履行安全设备管理职责的各类罚则,一定能够对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现实性的震慑作用,从而敦促他们真正履行好安全职责。

(作者单位:中国消防救援学院)

关键词: 防火墙 推动 安全 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