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再随意关闭监控、报警系统就是“大事”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朱凯

作为一名基层应急战线的“老人”,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防范性、震慑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了。比如,随着现代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普及应用,很多企业都配备了监控、报警装置,有的还能自动记录重要信息数据,能有效预判、预警事故危险,直接影响企业安全生产。但以前很少有法律法规对这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清晰地划定了“红线”:“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实际上,这也是《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危险作业罪”进行的无缝对接,大大增强了法律法规的震慑力。

前些年,笔者有个亲戚在某小区物业公司消防控制室当值班员。在一次闲聊时笔者说有个商场发生大火,消控室的人接到设备报警后,只进行了消音处理,根本没去现场处置,结果烧死了不少人,后来追责时这个人被判刑了。亲戚听后,说自己就职的物业公司情况也差不多,很多探测器总是误报,他们这些值班员要么消音,要么干脆一关了事。听笔者这么一说,他后来干脆跳槽不干了。这种等出事了才追责、问责的情况,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将大为减少,因为只要关了报警设备,无论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得严查严办。

在实际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中,笔者发现很多企业负责人居然不了解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的“危险作业罪”。因此,对于法律的实施,笔者提出三点建议:首先,执法人员在到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时,对新修订、新出台的与企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必要用最通俗、最直接的方式进行普及,把最能触动企业主的地方讲出来。这种宣传的威慑力绝对比下处罚文书更有说服力。有些企业负责人、安全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一些小企业业主,他们关心的只是赚钱,而不清楚哪些法律红线是碰不得的。因此,对于法律法规的普及就显得十分重要。

其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以案说法”,用血淋淋的案例教育人。比如,有媒体曾报道了南方某地一企业负责人,多次违规存储危险品,因为侥幸没出事儿,以前都是一次性罚款,业主根本不为所动,后来《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执法部门直接依法将其逮捕。后来,该业主因触犯相关法规被判刑,从而在当地相关企业中产生了很大震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有必要有针对性地收集、汇总、公布一批因违法违规被查处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警醒一批、教育一批、震慑一批,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预防性作用。

再其次,如果有企业违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中新增的条款,行业主管理部门可考虑在该企业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约谈会”,把这个领域的相关企业负责人都请过来,给大家现场上课、现场普法、现场督促隐患整改。实际上,这也是执法人员助力企业安全生产、护航企业安全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应急管理局)

关键词: 今后 随意 关闭 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