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惩处力度 与“一事不再罚”不冲突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侯佳儒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按日计罚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新制度和一种新监管手段。新的法规施行以后,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为了扭转违法成本低和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局面,早在2014年,我国就在《环境保护法》中针对违法排污行为确立了按日计罚制度,并制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规范该制度的适用。按日计罚制度在环保领域实施后,“罚无上限”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也加快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进度,违法排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由于现行《安全生产法》法定罚款数额较低、罚款方式单一,一次性处罚即便是顶额,有时也难以纠正违法生产行为。尽管《安全生产法》在此次修改中普遍提高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但罚款设有上限,会给违法生产者留有违法成本的计算空间。
若违法成本低于企业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生产并缴纳罚款,也不整改或进行虚假整改,违法生产仍将“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中按日计罚制度的实施,将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促使违法者尽快整改违法生产行为,有力地遏制、制裁、震慑和预防违法生产行为,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以及增强法律规范的威慑力具有重要意义。
综合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按日计罚有两种模式。其中一种模式是将按日计罚作为秩序罚,违法行为持续实施1天以上的,从违法行为开始之日起,按天数确定违法行为的个数并确定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另一种模式,即先对违法行为进行一次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的,再适用按日计罚制度。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参考了《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选择了第二种按日计罚模式,适用前提是“拒不改正”,计算起始日为有关部门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
同时,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确立按日计罚制度,与“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并不冲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即“一事”,仅进行一次行政处罚。只有当行政机关责令违法生产经营者改正后仍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按日计罚才得以适用,从其功能上看,按日计罚是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传统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尚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不断出现,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通过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促进违法者尽快停止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织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网,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应急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