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 保证法律统一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陈力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最高可达到1亿元,对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着力增强了安全生产执法的威慑力和影响力。

“按日连续处罚”并非新事物,此前已经在环保领域广泛应用,通过“按日连续处罚”,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环境治污“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提高了企业配合整改的积极性。同样,安全生产领域有限的罚款数额与高额的违法所得不成正比,不仅未能给违法行为实施者造成威慑,反而导致生产经营单位有恃无恐,无视安全隐患,最终量变引发质变,酿成安全事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部分地区存在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甚至屡罚屡犯,刚处罚就出事的“乱象”。将“按日连续处罚”引入安全生产领域以后,对于企业来说,拒不改正就意味着罚款不断累积,拖而不改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收益,因此这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在安全生产领域还是一项新生的制度,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关乎生产经营单位的切身利益,而制度的制定仅仅是一个开始,关键还是在于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配合。应参照相关部门做法,细化制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评判标准、计罚方式等内容,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保证其实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当前,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应急管理改革后,基层安全监管力量面临着被摊薄的实际问题。

目前,安全生产执法基本上依靠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从大部分地方来看,安全生产综合执法队伍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等其他综合性执法队伍相比,往往出现人数最少、内设科室最少、领导层级最低,执法能力与监管对象、执法任务、岗位风险要求差距越来越大等现象。不少基层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和主动作为,用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但往往也是“杯水车薪”。

因此,从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和制度体系,是保障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有力实施,确保“按日连续处罚”

等违法惩处措施有效落实,维持法律威慑力、影响力和引导力的必要举措。各地要提升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层级,推进“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权”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相对分离,建立完善两类主体之间案件移交与信息反馈等协同工作机制,形成监管部门与执法队伍之间“相互制约平衡的监督关系”,确保各责任主体职责有效落实,确保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执法流程、执法时限办理每一起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办理能够实现闭环,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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