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尽最大努力保护劳动者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陈光华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写入总则,对增强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将及时组织救治的法律义务予以明确,属于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意义十分重大。

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具体体现。随着安全生产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生产经营单位及管理者漠视职工生命健康的情况大幅减少,但是一些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将及时组织抢救义务纳入其中,就是要让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到实处,让企业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在发生事故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尽最大努力保证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尽最大可能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这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作出的针对性规定。

惩治漠视法纪、淡漠生命行为的“利剑高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责任与义务的统一,处罚力度提升形成的震慑,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和管理者的安全和责任意识,促使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抢救,履行好组织抢救的义务,从根源上避免因抢救不及时导致的人员伤亡进一步加重。

立即施救、科学施救的有效统一。事故猛于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该立即组织抢救,法律规定的是“立即”,这就要求企业来不得半点儿犹豫、不能有半点儿拖延,必须第一时间去做、想方设法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为能够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以便于调集充足的救援力量、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做到科学有效组织抢救。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内容,及时组织抢救的法律义务与这些法律义务是相统一的。企业要组织全员大学习大培训,抓好宣传贯彻,才能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防控和及时抢救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至上 体现 人民 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