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改中法律责任的调适与完善

■代海军

在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的历史方位中,安全生产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对标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目标,安全生产工作仍存短板和弱项。从近年来安全生产执法、司法实践看,一些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和中介机构恶意违法甚至屡罚屡犯,亟待通过修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严密法律体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集中体现在法律责任制度完善上。尽管“责任”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不同含义,但现代法律体系中的责任仍然以惩罚为根基。

本次修改,“严惩重罚”在法律责任部分体现得淋漓尽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中,法律责任部分实质性修改18条,新增2条,占整个修改决定近一半篇幅,立法确认的惩罚事项增多,惩罚范围不断扩大,彰显出立法机关重典治乱、猛药去疴、坚决守护生命安全的态度和决心。总的来看,本次修改法律责任呈现以下特点及变化。

关键词: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 修改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