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必须坚守的原则和底线

■胡斌

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纲要》的要求,依法行政应当成为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守的原则和底线。

对于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其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这就要求行政人员心中始终要有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且不得与法律的明确规定相抵触。比如,《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设定经常性许可,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部分地方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显然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政。

按照行政法基本原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职权即是赋予行政机关的责任,其应当积极依法行使,不得随意放弃或让渡这一权力,否则便构成违法。换言之,行政机关对于法定职权原则上只能自己行使不能随意转移给其他主体行使。只有得到明确的法律授权,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权才能够进行转移。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行政处罚权下移制度,可以作为行政权转移的依据。而且即使有法律授权,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职权转移,不允许行政机关自作主张直接将自己的权力让渡给其他组织。

当然,现实中,考虑到行政机关在人员力量和专业性方面的局限性,允许行政机关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将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符合法条要求的组织行使,这就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委托制度。行政委托并没有发生行政职权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仍要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为,因此相对具有可控性。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依法行政 必须 坚守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