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安全生产与各项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温志强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作为重点,完善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强化基础保障能力,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要想建立“三个必须”格局,需要以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为依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作出明确规定。修改新增的第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设置安全生产权力与责任清单,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以及社会各界能够在事前清晰了解各自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担负的责任,从而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同时,此次修改后,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与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更加明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权力责任清单离不开各方主体依法履职。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坚持底线思维,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把确保安全当作处理一切工作的基本准则。

同时,还要推进安全生产理念向各方主体延伸。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顶层设计,及时建立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制度,坚持制定和实施并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落实安全生产权力与责任清单,目的是实现安全生产与各项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只有坚持把抓好安全生产作为最重要的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才能不断发挥各方主体的优势,把各项业务工作的活力转化为发展动力。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关键词: 实现 安全生产 各项 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