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与资质不匹配生产行为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包括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转包、分包等

■丁晶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增加了第三款。根据这一新规定,涉及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及时识别并防控相关法律风险,确保合法生产。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把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看,生产经营单位若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须承担比以往更加严厉的行政责任,比如第一百零三条除了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外,还明确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从生产经营项目来看,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属于本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的重点监管对象。同时,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

同时,按照《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危险物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等九类。现行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明确其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打击非法行为的类型来看,非法转让施工资质、非法转包分包、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属于本法第四十九条的重点监管对象。其中,施工资质是根据企业资产和人员技术素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匹配的,无论是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抑或其他形式使得其他单位从事与之不匹配的生产经营行为,均会对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因此,这也是《安全生产法》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同时,该条法规的有效实施,亦有赖于监管部门对非法转包分包行为进行准确认定,进而开展针对性的监管执法。相信这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定能有效促使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严打 资质 不匹配 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