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通报四起典型案例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处罚条款,提高了处罚金额,加大了惩戒力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通报了4起适用于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敲响了警钟,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

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管理职责案

2021年9月1日,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的6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焊接作业,喷涂车间和调漆房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除尘器未安装泄爆装置,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97条、第99条,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处13.4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54万元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设备是否安装使用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1年9月1日,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对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焊接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未组织实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101条及《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处6.2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活动呈现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建立分级管控制度,能够有效落实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1年9月3日,江阴市祝塘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金旭化纤原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处5万元罚款。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的来临,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应有的职责,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案

2021年9月3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奥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现场存在明显的事故隐患;生产车间现场管理混乱,仓库堆放杂乱;未采取技术、管理等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2.1万元罚款。

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忌只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口上。

关键词: 江苏 无锡 通报 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