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出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评估细则(试行)》
为扎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检验三年行动整治效果,规范三年行动评估工作,近日,唐山市印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共分为和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评估办法分为总则、组织管理、评估程序、结果处置及附则共五章二十四条。评估指标涉及31个行业领域。《细则》首次从制度层面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任务完成,对评估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细则》指出,评估工作是三年行动实施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三年行动开展实效,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存在问题,促进三年行动深入推进,提高安全生产内在动力。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全面、客观”“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精简、规范、高效,采取企业自评、部门抽评、安办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细则》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坚持“分类、分级、分头”负责的原则,评估对象区分政府、部门、企业三个层面。企业自评每年一次,行业领域全覆盖;市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央属企业、省属企业的市级分公司、子公司和市属企业进行抽评,抽评比例不少于企业总数的80%,总数不足20家的行业领域全覆盖;市安委办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进行复评,复评比例100%,延伸至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县(市)区安委办和主管部门参照市安委办和市级主管部门办法执行。评估工作由各级安委办牵头、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企事业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细则》要求,每年10月底前,各企事业单位完成本年度自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每年11月底前,主管部门完成对本行业领域各企事业单位年度抽评,经内部公示并审核后,向本级安委办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2月底前,县(市)区安委办完成对乡镇(街道)和本级各主管部门的复评,并向市安委办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市安委办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复评工作结合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一并进行。
《细则》规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采取100分制。三年行动评估工作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在总分中加2分;不及格单位,在总分中扣3分。评估成绩不及格或不参加评估工作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获取任何奖励时,涉及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时不予通过。企事业单位年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为不合格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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