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要求加强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本网讯 记者高文静报道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非煤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修订完善了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确保做到“管理有分级、作业有审批、操作有规范、人员有能力,事前有防范、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清理、突发有应急”,坚决防止地下矿山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指导意见》指出,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极为重要,特别是井下动火作业环境复杂,一旦发生火情,不易发现,控制火情和进行施救非常困难,井下空间相对封闭,火灾产生的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随风流扩散,容易造成井下人员中毒窒息,一旦明火遇到爆炸物品,还可能发生爆炸,要高度重视地下矿山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切实加强动火作业管理。

《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比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表维修车间等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应远离井口、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区域,固定动火区应设置标志牌,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因生产需要,日常需动火进行检维修或生产作业的维修硐室等井下作业场所,可设置为固定动火点,固定动火点应设置独立的回风道,现场设置固定动火点标识,配备灭火器材,加强安全管理;在固定动火区(点)以外,进行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烘烤、锤击(产生火花)等进行的作业属于动火作业;企业应当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对动火作业实行审批管理,明确动火作业级别及分级标准、动火作业审批内容及程序、动火作业各相关人员要求、动火作业许可证、技术交底式样等内容,并同时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考核奖惩办法等。

同时,合理划分动火作业级别。固定动火区(点)以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三个级别。比如一级动火作业范围:井口周围50米内、井筒内、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马头门、车场、易燃易爆场所等区域进行的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范围:井上易发生燃、爆的区域和井下一级动火作业范围外的区域;三级动火作业范围:其他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指导意见》要求,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严格的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严禁擅自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涉及进入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等其他特殊作业的,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前,负责动火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和作业地点所在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应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查验是否符合动火作业要求,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其中,一级动火作业应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动火作业措施,经矿山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8小时。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措施、时限等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各相关方持有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年。

同时,动火作业申请、审查、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明确动火等级,开展风险辨识,分级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相关人员安全职责,并逐项复核确认。动火作业人应接受动火作业安全培训,遵守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动火流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应指派安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确保现场安全监护人应持有特种作业证,具备生产实践经验,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作业前,企业应组织对参加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此外,加强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确保进入井下作业现场的作业队伍应携带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一级动火作业必须配备现场视频记录设备,记录施工过程,过程文件存档备查。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全程监护动火作业过程,对“三违”行为及时纠正制止,不得中途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对于一级动火作业,矿山企业必须指派安全管理人员旁站。企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开展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关键词: 安全管理 动火作业 地下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