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法院 关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所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切实推进“平安杨凌”建设,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杨陵区人民法院现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经杨陵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到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财产情况,杨陵区人民法院将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公众号、短视频等媒体公布。

三、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依法采取限消、失信惩戒外,本院将到其所在单位约谈;对不在岗人员,依法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必要时向其所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单位的上级机关发司法建议。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又不接受询问,人民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躲避现象等规避执行行为,杨陵区人民法院将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对拒不履行义务且有抗拒、妨碍执行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本院将移送侦查、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拒绝协助或者妨碍法院执行工作,将追究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诚实立人,信用立业。杨陵区人民法院严正敦促被执行人按期到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规避、抗拒执行,否则,本院将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欢迎申请执行人和广大群众积极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举报电话:029-87093363转104或106,本院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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