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税务局:柔性执法!这10项“首违不罚”清单你一定要看

      “‘首违不罚’政策真好,像这次未及时报备银行账户信息,本来以为要罚款了,但后来税务部门给我们‘不予处罚’的决定。”最近,新郑市某粮油店老板接到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得知能够适用“首违不罚”后十分惊喜。

据了解,《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实施一个多月来,郑州市办理“首违不罚”案件691件,有效确保了纳税人“应享尽享”,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纳税满意度不断提高。

“由于工作的疏忽导致我们公司一季度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没有按时申报,担心得一晚上都没有睡好觉,生怕影响到公司的信誉!”匆忙来到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杜岭路分局求助的河南省医点通医学研究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说。通过进一步核实,税务人员告知其企业逾期申报属于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如在限期内改正,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且不会影响该企业的纳税信用,帮助其完成补充申报后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首违不罚’让我们感受到税务执法的温度,今后一定会按时申报纳税。”临走时该公司财务人员连连道谢。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抓好“首违不罚”清单贯彻落实,郑州市税务部门明确系统处理流程和适用条件,抓好政策宣传辅导,切实提升“首违不罚”的知晓度,及时对一线执法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严格遵守“首违不罚”适用条件,准确把握执法边界,及时回应纳税人和基层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首违不罚”政策落到实处。

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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