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声槌响,伊川法院法官将庭审“搬”进驾校……

“现在开庭”,5月28日上午9点,在伊川驾校内,随着审判员一声法槌落下,伊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因酒后驾车引发的危险驾驶案。30余名教练、学员旁听了此次庭审。案件采取速裁程序,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了深刻忏悔。法庭依法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万元罚金。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情,进行现场普法,详细讲述了酒驾、醉驾的标准、危害以及法律后果,希望旁听的“准司机”们通过被告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教训太深刻了!代价太昂贵了!今后绝不能酒驾开车。”庭审结束后,驾校学员们纷纷说道。

“针对近几年危险驾驶犯罪居高不下的情况,我们刑事审判庭巡回审判到驾校,以案释法,讲明酒后驾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为即将领证上路的“准驾驶员”们提前打好“预防针”。”审判长王磊这样说。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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