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世界环境日,伊川法院在行动

为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6月5日上午,伊川法院综合审判庭在人民大街繁华路段开展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题的世界环境日普法宣传活动。活动中,干警通过摆放展板、悬挂宣传横幅、设立法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过往群众讲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呼吁群众从力所能及的小事做起,不盗伐、滥伐林木,不捕杀、进食珍贵野生动物,引导他们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自觉践行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此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解答群众疑惑40余条。

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下一步,伊川法院将继续积极宣传生态环保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加大对各类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为建设生态伊川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

2017年秋至2018年春,汝阳县村民史某某唆使他人猎捕、并多次非法从牛某某等人处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红腹锦鸡,后通过微信联系李某等人联络商谈交易事宜,通过郭某等人安排长途客车运输,将其收购的红腹锦鸡销往河南南阳、湖北武汉、福建龙岩等全国各地百余只,其中有销售记录的有111只,违法所得达36910元。洛阳市两级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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