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庭审与普法同步 新乡中院巡回审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6月23日,新乡中院结合开展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来到新乡市区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巡回开庭审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1月5日,李某涛驾驶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与行人李某平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平胸部受伤的交通事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涛赔偿李某平的各项损失。李某涛认为李某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且对一审认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有异议提起上诉。庭审中,主审法官指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证、质证、辩论,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辩意见,并针对争议焦点释法明理。

在另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中,一审法院以某保险公司未就免责事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当事人牛某的损失。某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再承担任何损失费。庭审中,合议庭就电子投保的流程、电子投保保单的送达等问题进行了询问和详细调查。合议庭对两起案件分别当庭进行调解,由于争议大较调解未果,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案例进行现场释法,针对近年来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长的现状,对规范驾驶、投保保险等方面知识进行了普法宣传,通过庭审提醒大家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珍爱生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与此同时,法官们还与旁听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电子保单的规范与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将向公司反馈,今后将对电子投保流程进行完善,将电子保单这种新的形式运用好,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车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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