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我院依法审结多起电信诈骗案件,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然而此类案件屡禁不止,群众上当受骗时有发生,为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增强法律理念,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洋县草坝村民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并在庭审现场,对群众进行了防范电信诈骗和禁毒知识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辖区干部、群众200 余人现场旁听。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某为了赚取佣金,联系网友王某,在王某的指导、帮助下,通过网络购买银行卡、银行卡预留电话,并注册支付宝账号实施“洗钱”行为。王某向郭某推荐“客户”,郭某将办理好的支付宝二维码、银行卡号发送给“客户”,“客户”将钱转入其提供的账户内,后郭某通过银行ATM机替“客户”取款,取款后再将现金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入“客户”指定的账户进行资金转移,郭某获得取款金额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七的佣金。期间王某还将郭某拉入相应的灰色产业链QQ群组招揽“客户”,替犯罪分子转移资金,赚取佣金。
2020年10月25日被害人周某(洋县人)在QQ上被骗取资金144992元,同日被告人郭某利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周某被骗取的18700元在ATM机取现,后通过无卡存款存入“客户”指定的账户。10月26日郭某以同样方式再次将周某被骗取的40000元ATM机取现,用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入“客户”指定的账户。2021年1月8日郭某退赔被害人62420元。
郭某还通过同样方式将朱某、徐某两名被害人被网络诈骗的资金进行转移。2020年9月底至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郭某使用的8张银行卡用于为网络犯罪资金提供转移,支付结算金额417万余元。
经审理认为:
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高额报酬,利用支付宝、银行卡等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支付结算金额417余万元,情节严重,郭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结合郭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依法没收其涉案作案工具。
法官寄语:
网络电信诈骗是目前社会频发犯罪类型之一,我县每年因网络诈骗被骗人数较多、金额巨大,给群众及社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本次对郭某犯罪案件的公开审判,目的在于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拒绝网络高利诱惑,守好自己的钱包,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