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微课堂】第十七期:民法典紧急救助他人免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理解适用

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的构成要素为:

(1)救助人没有救助义务,系自愿实施救助。

(2)须情势紧迫不得不实施救助行为。

(3)救助人是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

三、典型案例

3月17日,D6563次列车紧急广播称,有旅客突发疾病,寻找医生。正在列车上的华医生伸出援手积极救治,但最终因抢救无效导致该旅客死亡。随后被旅客家属要求列车工作人员索要医师证,并拍下照片、车票等留存,还要求华医生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签上名字,并对此负责。

评析:在列车上突发疾病的患者,必须得到及时抢救,而囿于高铁不能及时靠站停驶的条件限制,乘客尤其是具有医学常识的乘客参与抢救尤为重要,可以说,此种情形下的抢救病人属于民法领域的紧急救助。

《民法典》中也规定了紧急救助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救助行为人无需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到医生动车救助病人事件来说,即便造成了损害,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必要强调,紧急情况下的施救,本来就属于应受鼓励的善行,即便造成损害,也将免除法律责任。这一常识理当加以普及,让更多人敢于在他人处于危难之时伸出援助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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