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许昌中院召开全市法院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

为全面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加禁毒斗争,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6月24日下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许昌中院宣教处负责人王黎明主持。

会上,许昌中院刑一庭庭长苏哲介绍了禁毒工作开展情况。2020年以来,针对禁毒斗争的新形势,许昌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保持高压震慑态度,禁毒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果,极大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2020年以来新收毒品案件111件,旧存2件,其中一审107件,旧存2件。共审结毒品一审案件102件,结案率为93.58%。审结毒品二审案件4件,结案率100%。在审结的一审毒品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46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55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4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1件。共判处被告人137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6人,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刑罚23人。2020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相比2019年同期新收一审毒品案件下降约6.14%,新收毒品犯罪案件三年来实现三连降。

全市两级法院多措并举,坚决打击毒品犯罪:一是组建专班充实办案力量;二是庭前会议提高审判效率;三是互联沟通形成打击合力;四是依法严惩确保打击效果;五是网上审判助力疫情防控;六是“法信”系统提高文书质量;七是加大宣传营造禁毒氛围。

下一步,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办案质量、注重总结提升、营造宣传氛围等有力措施推进工作开展,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推进安许昌、法治许昌的建设。

发布会上,许昌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张利耸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多家省市级主流媒体参加了发布会。

典型案例

孙某超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

简要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孙某超以从事养殖为名租用位于登封市的荒山及房屋,制造毒品氯胺酮。2016年7至8月,孙某超先后两次联系徐某建(同案犯,已判刑)购买盐酸羟亚胺共计28袋半(每袋25千克)。后孙某超指挥罪犯侯某辉、孙某伟、陆某、丁某业(同案犯,均已判刑)及陆某鹏(在逃)等人将购买的制毒原料制成毒品氯胺酮(“K粉”)共计185.366千克。在此期间,孙某超将制成的90千克氯胺酮从登封市运输至许昌市区,以130万元的价格贩卖给罪犯孙某永(同案犯,已判刑)。孙某永又与罪犯刘某(同案犯,已判刑)联系,将90千克氯胺酮加价32万元转卖给刘某,后90千克氯胺酮被刘某贩卖。

判决结果

本案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超制造毒品氯胺酮185.366千克,并将其中90千克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孙某超在制造毒品中提起犯意、寻找场地、筹备资金、购买原料设备、进行技术指导,在共同犯罪中起最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某超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孙某超已于2020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年来,我市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和境内制毒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本案就是一起大量制造氯胺酮后予以贩卖、运输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某超纠集多人参与犯罪,在购买毒品原材料、选定制毒工厂后,制造毒品,并组织运输、贩卖,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犯罪链条。孙某超犯罪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大量毒品已流入社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类源头犯罪的严惩立场。

石某仙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案

简要案情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石某仙以每块350克,3.6万元的价格,向马某伟、代某存(同案犯,均已判刑)出售毒品海洛因4块,价值14.4万元,随后马某伟与石某仙商定后,马某伟指使陈某(同案犯,已判刑)从云南前往缅甸境内,在石某仙处共取得海洛因4块,陈某在携带毒品偷越国境准备返回中国境内时遇边境巡逻,因害怕被查获,将毒品丢弃;2017年6月,石某仙以每块3.6万元价格向马某伟、代某存、耿某杰(同案犯,已判刑)出售毒品海洛因5块,价值18万元,随后马某伟指使陈某从云南到缅甸境内,在石某仙处取得海洛因6块(其中1块代石某仙贩卖),陈某再次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境内,然后乘坐大巴车将毒品海洛因带回襄城县;2017年7、8月份,被告人石某仙以每块350克,3.6万元的价格,向马某伟、代某存出售毒品海洛因7块,价值25.5万元,后马某伟指使陈某从云南前往缅甸境内,在石某仙处共取得海洛因8块(其中1块代石某仙贩卖),陈某携带毒品海洛因乘坐大巴车在京港澳高速许昌站下车时被查获。

判决结果

本案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石某仙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约6350克(共计18块毒品海洛因中16块系走私、贩卖毒品,2块系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系该案毒品的源头,且从境外提供毒品,社会危害大,其又不认罪悔罪,应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石某仙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石某仙已于2020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我国西南地区临“金三角”,一直是我国严防境外毒品输入、渗透的重点地区,从云南走私毒品入境并往我市扩散是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本案就是一起涉及境外走私、境内运输、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石某仙将毒品从缅甸走私至我国境内,并销售给马某伟、代某存等人,由马某伟、代某存等人将毒品运输至我市贩卖,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石某仙判处死刑,体现了对严厉打击境外毒品走私犯罪的决心。

杨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

简要案情

2020年3月5日14时许,长葛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民警在长葛市老城镇被告人杨某家门口对面的菜地内查获杨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现场铲除、清点,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4258株。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杨某非法种植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另查明,在侦查民警询问得知菜地的罂粟幼苗系杨某种植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达现场,承认错误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罂粟幼苗铲除。

判决结果

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4258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杨某的犯罪事实虽被侦查机关发觉,但其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达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同时鉴于其种植罂粟幼苗主观上是为作为青菜食用,并不是用于制造毒品,被发现后有主动铲除意愿,主观恶及社会危害较小, 又考虑到上诉人认罪悔罪,年纪较大,文化程度低,且系初犯、偶犯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被告人杨某犯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年来,随着技术侦查手段的提升及高科技的运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呈上升态势,我市也加大了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惩治力度。但在审理中发现,此类犯罪的被告人多为农村地区高龄人员,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浅薄,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多为食用和药用,社会危害较小。本案就是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4258株,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鉴于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及犯罪情节,法院对其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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