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线下同步开庭审理污染环境案并当庭宣判

环境保护关系国家大计、民生福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可是,总有那么些人,为了眼前利益肆意妄为、以身试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6月30日,渑池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线上+线下”同步开庭审理李某某等17人污染环境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17名被告人中,6人准时进入法庭,另外11名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因家住外地、生活困难及疫情原因)通过云端庭审系统同步参加庭审。

案情简要:2019年11月,赵某某(已判决)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共同商议出资从事废旧电瓶拆解炼铅,赵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200万占50%股份,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出资350万占50%股份。赵某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张某某协助赵某某管理工作,王某某负责安全生产及资金管理工作,李某某协助王某某工作,赵某某等人在三门峡市某工业园区租赁一个化工厂,安装设备进行炼铅,在渑池县英豪镇某村租赁一废弃储油厂,进行废旧电瓶拆解。

2020年3月以来,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明知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产生的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废旧电瓶,雇佣工人在英豪厂内拆解电瓶,将拆解出的铅片运至观音堂厂内用于提炼铅块。

庭审中,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17人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审判员对该案当庭宣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涉案危险废物已被处置完毕等情节,以被告人李某某等17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或单处30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渑池县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立足审判职能,保持对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高压态势,该案的成功办理,依法严厉打击了环境污染方面的刑事犯罪,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司法保障,切实履行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环境司法保护职责,也是渑池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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