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7月起正式施行

今后,汽车销售商家再也不能用虚开发票、低开发票等旁门左道来诱惑消费者了,机动车消费环境也将更加公、有序。7月11日,市税务局传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本月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重复开票的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汽车销售行业存在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公正、有序的机动车购销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共同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办法》规定,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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