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环保工程是指特定为保护环境所做的工程,由于近现代社会工业发展迅速,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化,随着人们、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保工程在时代的需要下顺势而生。环保工程是以某项设想目标为依据,应用相关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通过人们的技术改造将环境污染问题降低、处理、解决的一项工程。

林乐逵律师团队代理了一个与环保工程有关的工程款纠纷胜诉案件,我们在此案件的背景下,分享与环保工程有关的内容。

案件背景

2017年9月,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环境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内容包括相应改造项目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电气工程、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单项专业的验收、质量保障等相关服务的总承包,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为600万。

双方对付款方式进行了如下约定:

2018年7月,双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在承包方的协助下,发包方的工作人员对多个相关项目进行验收后,得出的结论是设备已安装完毕,试用运转正常,确认完成验收。此时,发包方已完成第1、2笔款项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第3笔款项为合同总额的20%,即120万元,但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约84万。

2018年10月,发包公司委托第三方有CMA资质检测单位的公司对承包工程的污染物排放(废水、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各项检测项目均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也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出具了相关报告。双方确定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时间为同年8月底。

此时,发包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第4笔款项,但发包方仅于2019年支付两笔款项共35万元后,就不再支付任何款项。鉴于第3笔款项尚未支付完成,可以认为该笔款项是对第3笔款项的支付,且仍未支付完成。截至2020年,发包方仍未支付第3笔的尾款和第4、5笔款项,总额约为150万。

基于以上事实,承包方在多次向发包方追讨尚欠的工程款却被拒付的情况下,授权我方特别诉讼代理人,代理其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我方在整理的相关证据后,代承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请:1.判令发包方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支付自2018年7月底起计至付清日止,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共计120万元。

发包方的答辩:1.承包方主张的工程款应扣减相应税点,故总额约为146万。2.在质保期内发包公司的总氮浓度超标且多次接受行政处罚,故拒付剩余工程款且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1.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总报价为600万元,双方确定的发包方已付数额为449余万元,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剩余工程款相应税费扣除的约定,故发包公司的答辩1没有依据,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150余万元。

2.发包公司虽在质保期间多次被行政处罚,但没有证据证明是承包方施工的工程不合格导致的处罚,故发包公司拒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应向承包方支付上述款项及根据调整后的违约金。

知识索引

该案虽然主要涉及合同中的工程款问题,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跟环保工程合同有关的内容。

1.环保工程内容

水污染防治工程

水污染防治工程是环保工程的第一个技术领域,与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有密切关系,包括地形、气象、河流、地区发展、人口密度等。水污染防治工程是可以防治、减轻直至消除水环境污染;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合理利用水资源而采取的环保工程技术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指的是采取工程技术措施防治人类生产与消费活动过程中引起的大气污染,从而改善大气的质量。

废物固体防治处理工程

废物固体处理是指通过物理的手段或化学生物作用,把人类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和生活过程中丢弃的固体废物与泥状物质加以缩小其体积,加速其自然净化的过程。但是在处理过程中,要避免二次污染,对有毒有害物质确保不会对人类产生危害。

噪声控制工程

噪声控制工程就是采用工程技术措施控制噪声源的输出,控制噪声的传播与接收,确保人们要求的声学环境。

2.两份验收文件:建筑工程的验收和环保工程的验收

建筑工程的验收,是指一个建设项目的总体验收,它包括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工程建成后的试运行是否符合合同设计要求等内容。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等单位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后,取得项目的材料资料、数据的过程。

环保工程的验收,是指出于对环境保护的需要,对项目在试运行过程中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在该案中,环保工程的验收主要依据发包公司委托第三方有CMA资质检测单位的公司对承包工程的污染物排放现状进行检测,并根据收集到的样品出具的报告检验是否符合标准。

3.CMA资质

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即“中国计量认证”。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该资质,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测报告上使用CMA标记。

环保工程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保工程项目的投资日益增大,环保工程项目也面临着不少风险与挑战,因此企业在签订项目合同前、履行合同时应注意某些可能存在的问题,下面便分享几项可提前规避的注意事项。

一、合同签订前

(1)承包方主体资格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同的项目对应不同资质的承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便规定,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以及借用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被认定为无效的。

(2)发包方主体资格

对于发包方的主体资格,一方面要审查发包人是否有该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手续;另一方面要查看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其是否具备满足履约的能力。

(3)工程价款

环保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数额往往是巨大的,其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是工程顺利进展的支撑,也是合同履行到最后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

在上方案子中,双方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违约金使该案件显得没那么繁琐,双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对此进行了约定,使我方在为承包方整理证据和计算违约金时更易区分各个时间点,也使承包方在进行索赔时处于更主动的地位。

只有在签订合同前审核清楚跟工程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工程款额、支付方式、支付日期、违约金等问题,才能在往后因该事项产生纠纷时与对方对簿公堂。

(4)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问题往往是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较复杂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一些情形,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格外注意下方法条,要避免因出现下方情形而导致的合同无效情形。

法律链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二、合同履行中

(1)工程质量问题

“每一根钢筋都充满着法律”,建设工程的复杂性、技术性和长期性,随着我国环保工程项目数量的不断增加,规模也不断扩大,环保工程项目中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上经济生活中资源的稀缺与利益的冲突,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便是环保工程施工中最核心的问题。

一个环保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转,必须要保证每一个环节都合格。上述案子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质量和标准,且约定了环保工程的竣工必须要接受建筑工程的验收和环保工程的验收。在两份验收书都合格的情况下,发包方无法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质保期内的总氮浓度超标且多次接受行政处罚”这一答辩依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责任。

法律链接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2)违约金问题

环保工程主张违约金通常发生在工程合同履约中,当合同对方发生了非我方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及时主张违约金便是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和权利,但在主张违约金过程中,把握完整的证据是成功维权的关键。

在本案中,双方对合同的重要合同条款进行了清晰的约定,且承包方提供了完整的证据,故我方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这一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律链接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是一项专业性强且热门的业务,近年来环保工程在建设工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合同平均标的大,平均标的额也逐年增长,纠纷也是大量存在的。

在国家出台不少相关文件针对建筑合同纠纷的案件处理下,作为环保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应在签订合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并清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在履行合同时按照约定完成自己的义务,以减少因建筑施工合同带来的纠纷。



关键词: 环保工程 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