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大事记:从0到28.7万亿

地方债自2015年正式发行以来仅经过7年时间,余额迅速上升。截至2021年10月3日,地方债存量余额约28.7万亿元(今年底预计到30万亿),已超过同时点的国债和信用债余额,分别为22.0万亿元和24.4万亿元。

从发行历程来看,2009-2014年试点发行,每年发行规模仅2000-4000亿元。2014年8月新预算法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政府举债只能发行政府债券,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2015年是地方债正式发行的元年,也是专项债发行的元年,全年发行地方债3.8万亿元。2016-2020年每年地方债发行规模在4.0-6.5万亿元之间,2021年1-9月地方债已发行5.6万亿元。

回顾地方债崛起之路,可从政策角度分为七个阶段:

(一)2008年及以前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二)2009年-2014年8月试点发行地方债,分为代发代还、自发代还、自发自还三个阶段

(三)2014年8月“新预算法”落地,允许地方政府增列一般公共预算赤字,开“地方债”前门

(四)2015年开启地方债置换,也是专项债发行元年

(五)2016下半年至2017年初,各类规范地方债发展的文件相继落地

(六)2017年金融工作会议开启新一轮地方债务限制、遏制增量隐性债务

(七)2021年以来,专项债趋向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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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及以前: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1985-09-0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近来,有些地方政府提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筹集资金,解决基本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国务院认为,目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了的固定资产投资。当前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要求各地政府目前不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望严格执行。(不发地方债)

1994-0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发地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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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014年8月:试点发行地方债

代发代还

2009-02-18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代发代还)

2009-03-27 第一只地方债发行:

债券全称“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债券规模30亿元、期限3年,发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首次发行地方债,试点)

自发代还

2011-10-17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财库〔2011〕141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我们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自发代还试点)

2011-11-15 第一只自发代还地方债发行:

债券全称“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债券规模36亿元、期限3年,发行人:上海市人民政府。(首次发行自发代还地方债)

2012-05-08 《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财库〔2012〕47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继续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2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我们制定了《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2012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2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2012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自发代还试点,期限种类增多)

2013-06-25 《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财库〔2013〕77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现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3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我们制定了《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2013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3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自发代还试点,城市范围扩大)

自发自还

2014-05-19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财库〔2014〕57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为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指导,我们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自发自还试点)

关键词: 地方 大事记 28 7万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