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远股份回复创业板二轮问询 深交所追问项目获取的合规性

湖南鑫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鑫远股份”)回复创业板第二轮审核问询。

鑫远股份主营业务为水生态环境保护业务,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污染治理等领域内的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工程建造以及环境检测服务。

2018至2020年(下称报告期),鑫远股份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71亿元、1.94亿元、2.6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6331.66万元、7253.99万元、7767.45万元,均能维持增长。 证监会网站11月8日刊登的《关于湖南鑫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披露了主要问询问题。在创业板问询中,深交所主要关注污水处理业务、污水处理业务开拓情况、环保工程业务、供应商、毛利率、长期应收款、预计负债、无形资产、重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项目获取的合规性、业务依赖、业务与技术、资金流水核查等共计14个问题。

鑫远股份自深圳永清收购的衡阳水厂项目在被发行人收购前,深圳永清的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集团)法定代表人被法院认定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贿赂行为。同时,发行人与深圳永清、永清集团存在多个收购项目合作的情形。深交所要求说明前述事项涉及案件的最新进展,永清集团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对衡阳水厂项目的影响。说明与深圳永清、永清集团其他合作项目的进展与合规性情况。

鑫远股份回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湘1126刑初8号判决书,永清集团法定代表人因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就上述判决,永清集团法定代表人未提起上诉。2019年7月,上诉判决书中载明的刑期已执行完毕,永清集团法定代表人已刑满释放。

根据衡阳水厂主管部门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的《关于衡阳江东污水处理厂相关事项的确认函》,其知悉永清集团法定代表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以及深圳永清将衡阳水厂股权依法转让给发行人。其确认:深圳永清向发行人转让衡阳鑫远股权及其在《衡阳市江东污水处理厂(一期)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衡阳市江东污水处理厂(一期)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项下享有的特许经营权依法有效,衡阳鑫远现依法享有BOT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衡阳鑫远不会因收购前永清集团及其人员的瑕疵行为而导致上述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终止、中止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除向深圳永清收购衡阳鑫远、桃源永投、新余鑫远、怀化鑫远、长沙鑫远外,发行人与深圳永清、永清集团不存在其他合作项目。上述各项目收购,已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取得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特许经营协议甲方的同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收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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