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四措并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大力支持指导下,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认真梳理应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案例,按照应磋尽磋的原则,攻坚克难、依法推进、勇于探索,担当作为,共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2件,结案21件,剩余1件正在组织修复;达成磋商协议13份,进行司法确认3件,案值共计817.0246万元,上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8.9009万元,其中被市局推荐参评部里十大磋商典型案例1件。工作中,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主动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多次向招远市政府专题汇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赔偿资金等相关情况,对工作开展提出建议,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专门批示,形成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合力,对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及时移交督办,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赔偿和修复。经过反复汇报、协调、请示,招远市财政去年先行增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收编码,各项赔偿资金陆续入账后统筹用于我市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二、主动推进,形成工作合力。招远分局认真梳理应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案例,对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22起案例,均已经按要求启动。同时,严格按照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启动程序开展调查、告知、磋商、公示、司法确认等程序,扎实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对于法院也是新生事物,经与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多次对接,并提供相关的司法确认依据,最终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底经审理依法确认我们递交的2份磋商协议合法有效,通过司法确认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是烟台市首例,也是省内首例。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案件,招远分局主动做好与公安、检察、法院的沟通协调和衔接,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作用和意义。

三、主动沟通,增强可操作性。招远分局在磋商开展之前,通常先进行预磋商,通过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进行释法宣讲,打消了赔偿义务人的抵触情绪,提前对评估方式进行面对面研判沟通,提高了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赔偿磋商的积极性、参与性和责任感。对于损害事实清楚、数额小、义务人明确的案例,采取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通过聘请专家出具评估意见的形式开展评估修复,节约了时间成本和评估费用,招远分局认真学习部里相关技术指南,专家出具的意见都详细研读一遍,每一个涉及到损害金额的因子都仔细查看确保符合实际情况,而不是完全依赖专家意见。被市局推荐参评部里十大磋商典型案例的案件,就是一起尾矿库扬尘污染案,通过简易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主动换位,注重社会效果。在保证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环境的基础上,进行换位思考,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实现有效修复,敢想敢做全力促成生态环境损害工作有效开展。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突出一个“早”字,执法大队在立案调查阶段就边执法边普法,法制科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最终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按照省厅自由裁量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前,主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情况与检察院、法院进行交流,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也进一步提高了赔偿义务人的积极主动性,大大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将继续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为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的有效补充,凸显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的意义。

关键词: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