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快看点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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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广州2月8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月8日公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当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共八章66条,对合作区治理体制、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产业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推动琴澳一体化发展和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表示,《条例》重点明确合作区管理执行机构的职能定位,理顺与广东省、珠海市有关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优化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发展的营商环境,完善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就业生活的制度保障。

《条例》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基础上,结合合作区管理运行实际,规定合作区管委会是负责合作区开发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明确合作区执委会是合作区管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明确广东省政府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为解决合作区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职权来源问题,《条例》规定原广东自贸区横琴片区管委会、横琴新区管委会及横琴镇相关职能由合作区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承接。同时,为鼓励合作区改革创新,《条例》明确除国家规定外,不得设置对合作区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考核、评比项目。

同时,《条例》规定合作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合作区预决算草案由广东省政府提请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明确粤澳双方协商建立合作区收益共享机制,规定合作区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合作区与珠海市均等共享,合作区国民经济统计指标数据纳入珠海市统计。

此外,《条例》强调合作区新出让建设用地应当直接服务于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大湾区办常务副主任朱伟认为,《条例》相关规定一揽子解决了合作区管理运行体制机制遇到的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将抓紧修订合作区管委会议事规则和执委会工作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合作区管理执行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职责边界,优化机构内部设置和运作流程,理顺合作区与广东省有关部门、珠海市的关系,加快落实合作区特殊的财政体制、预决算审批和审计监督机制。

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陈春生称,将积极推进广东省政府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合作区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指导合作区执委会提请广东省政府同意,在合作区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启动综合行政执法。(完)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 工作机构 权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