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小时下班 途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白某是河南某公司工作人员。2017年6月7日23时10分许,白某提前下班,在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两轮摩托车相撞,白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白某亲属就白某死亡事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白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白某亲属不服,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作出后,河南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人社局经过重新核实,经公示后,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白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河南某公司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裁判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次日放假,事发当日车间停产没有生产任务,在完成清洗机器设备任务后白某曾向同事表达了想提前下班的意思,同事也证明白某离岗的时间在23时左右,其正常下班时间应为当日24时,事故发生时间是23时10分许,可以认定当天白某系提前下班。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白某提前下班返回居住地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白某从工作地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因此,白某属于在提前下班返回居住地的过程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然其提前下班可能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综上,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了河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白某是否构成工伤的决定性因素就在于是否发生在“合理时间”内。

关键词: 提前 小时 下班 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