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推行新办法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本报讯 记者 黄雄 通讯员 赖洁薇报道 自3月1日起,湖南省正式推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以及停放等各个环节统筹安排,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保障公共安全。

据悉,湖南省是电动自行车使用大省,目前已登记在册的电动自行车有562.6万辆。为规范省内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和管理,此次实施的《办法》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必须遵循的安全规定。

在生产销售方面,《办法》规定,湖南省今后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方面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对达标电动自行车将不收取登记注册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办法》实施前已购买非标电动自行车的,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登记,取得临时号牌,可在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

此外,《办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登记代办点,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信息等提供便利。

在通行规范方面,《办法》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明确提出了“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号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等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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