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市萧山区办理全市首例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

涉事仓库紧邻员工宿舍楼

■盛振刚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该市办理的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情况3月8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但玻璃窗均被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直觉告诉执法人员里面“有问题”。

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搭设,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名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执法人员询问得知,上述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

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

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至安全地带。

随后,萧山区应急管理局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积极对接。

因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余某某在简易仓库内存放大量危化品的行为具有重大现实危险性,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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