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四川首案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高空抛物罪四川首案宣判现场。温江区人民法院供图

人民网成都3月18日电 (李平、赵祖乐)3月1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四川省首例判决。

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4楼的客厅窗户扔出,使其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附近群众见状后立即报警。温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但其在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江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决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处罚。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无视他人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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