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明晰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补偿办法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出台《社会应急力量使用补偿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的补偿原则标准、审核程序、资金来源,持续完善规范社会应急救援的补偿机制,全力促进社会应急力量的可持续发展。

细则明确,补偿对象主要指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的参加市内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以及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指令参加市外应急救援行动而得不到补偿的市内社会应急力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补偿社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过程中所发生的设备器材及物资装备损耗、车辆使用、误工误餐等与救援有因果关系的直接费用开支。

细则规定,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补偿;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偿的以及其他灾难应急救援补偿,由征用单位或事故发生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此外,细则明确,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全程监督。(苏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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