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明确应急救援领域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报讯 记者赵莲 沈良坤报道 应急救援领域哪些事项需要省级财政担责支出?哪些该由市县担责花钱?近来,福建、山东、浙江、江苏、安徽、海南、青海等多个省份陆续出台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应急救援领域各项事权划分,厘清“钱由谁出,事由谁做”,强化各级政府在提供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等基本公共服务上的相应责任。
权责逐项划分,“财力”与“权责”相匹配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供了方向。随后,各地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应急救援领域工作特点和地方实际,研究制定了省级改革实施方案,对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权责逐项进行科学合理划分,确保“财力”与“权责”相匹配。
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实施方案对标国家方案,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大方面明确了需要由省级、市县级分别承担及共同承担的事项和相应支出责任。比如,福建省的实施方案体现了“省级对全省性事务进行调控管理和覆盖全省的应急救援领域服务事项确认为省级事权,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服务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负责,地区性应急救援领域服务事项由市县负责”的原则。这也是其他地方实施方案遵循的原则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应急救援与救援救灾方面,各地对省级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划分存在差异。例如,江苏、浙江、海南、青海等地将重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山东省则将其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此外,青海省和浙江省明确规定,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州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结合地方实际,自我增项细化事权划分
各地实施方案在确保与国家方案改革方向一致的同时,兼顾地方应急救援工作特点,“自加压力”细化各方面事权的划分。
浙江省面临较大的防汛防台压力,各级政府均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为此,该省在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新增“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事项,明确将健全完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顶层设计、总体要求、标准制定、督促检查,以及省级防汛防台物资补充及更新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建设全省统一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及“浙江安全码”应用平台,建立并动态更新省、市、县、乡、村、网格6级责任人、风险区、受威胁人员数据库,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健全基层防汛防台组织责任、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安全避险、抢险救援、运行保障体系,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市县监测预警设施、防汛防台组织指挥设施设备维护及更新,以及抢险救援装备物资补充及更新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
江苏省在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新增“应急领域科技研究推广应用”事项,明确将省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领域科技研究和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海南省特别明确国家或省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包含海上搜救,并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协同推进改革,适当上移支出责任
为推进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均制定了配套措施,要求推进市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并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推动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合力。
针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事权划分,安徽、福建、甘肃等地均明确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财政管理模式,省与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及中央改革精神,适时调整省与市县支出责任。海南省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根据管理体制改革后的事权职责确认为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并制定了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此外,为推进区域间应急救援能力协调发展,不少地方的实施方案要求适当上移支出责任,避免县级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
例如,福建省明确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应急救援领域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其中省级层面要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山东省要求适当增加和上移应急救援领域市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保障能力。安徽省要求加强市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要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应急救援领域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县级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专家观点
合理配置财权事权,保障基本需求
■王丛虎
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急救援的财政性资金不仅需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支出,还要进入法定程序。为此,从公共财政角度看,厘清应急救援领域财权与事权的界限、确保财政与事权匹配,不仅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率、效益和效果,而且有利于厘清政府各部门之间权力和责任的界限,也有利于划清政府救援部门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义务边界。
从应急救援资金的财政属性看,政府财政资金提供的应是基本公共救援服务,即确保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安全,不应包括一些特殊事项,如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救援问题。从各级政府救援职责看,各级应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分级分工原则,配置应急救援领域的财权和事权。只有合理的财权事权配置,才能确保应急救援科学、有序、有效开展。
值得肯定的是,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解决应急救援财权事权配置的问题,并有创新做法,做到了“量体裁衣”。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应急救援的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为此,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应急救援实际需求,并做好规划。各级财政应该积极回应应急救援规划的需求,做好统筹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的财权事权配置,以保障人民对于应急救援的基本需求。(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还需从市县向社区基层有效延伸
■张强
多地明确应急救援领域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这不仅意味着各地政府对于国办印发的《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积极贯彻落实,而且是在即将全面展开的“十四五”实践中做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主动举措。
要想理得清、抓得准、落得实,还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要注重因地制宜,在各地的区域性、特征性风险治理底数摸排上实现全覆盖;二是要注重治理创新,既要实现应急管理职能在行政区域间的衔接、不同部门间的联动,又要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三是要注重系统推进,不仅要做好财权事权的区分界定,还要在应急预案、工作体制、应对机制等层面上进行相应的更新迭代,更要做好从市县向社区基层的有效延伸。总的说来,这项工作才刚刚开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并及时总结、动态更新。(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风险治理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激励政府主动作为,加快能力提升
■曹峰
各地明确省级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意义重大。
从地方各级财政关系的角度来看,这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组织落实的制度优势;有利于加快建立权责明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地方财政关系;有利于科学界定各级地方政府权责,完善政府公共权力的纵向配置,确定应急救援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规范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从应急管理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充分、有效利用国家资源,避免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因责权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或是政府缺位;有利于清晰界定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率,明确应急救援服务受益范围,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大应急救援公共服务投入,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减少各类公共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者系清华大学中国社会风险评议研究中心副主任)
实现“统”和“分”有效平衡
■刘一弘
各地在厘清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过程中,应遵循行政管理中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以实现应急管理中的“统一指挥”和“重心下移”相统一。对此,既要激发基层应急救援人员在常态工作中做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要培养基层应急救援人员的过硬能力。
一方面,要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常态工作加强基层应急救援力量的能力建设,使其在关键时刻能够豁得出、顶得上、靠得住,并赋予地方适度财政自主;另一方面,要牢牢把握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的大局,通过财政手段的有效调节,保障在关键时刻中央的决策部署能够在短时间内做到令行禁止、执行有力,充分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
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制度优势在于既能够发挥中央权威,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集中力量办急事,又能够激发地方快速响应和多方联动的自主活力。
只有在中央与地方、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中实现“统”和“分”的有效平衡,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我国应急救援领域的能力,夯实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