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市龙洲印染公司“12·3”污水罐体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本报讯    3月26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公布了《嘉兴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12·3”污水罐体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该重大事故是一起环保设施提升改造项目中厌氧罐未经设计、未按标准制造导致坍塌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指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厌氧罐未经正规设计,施工制造质量达不到钢制焊接储罐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存在罐体壁厚强度不足、严重未焊透等问题。在2年多使用过程中,第6罐节与第7罐节焊接接头焊缝处介质渗入发生腐蚀,在水的静压力作用下发生破裂,最终导致坍塌。

事故间接原因为: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洲公司)违规进行项目建设,1号厌氧罐未经正规设计;“零土地”技改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规行为;未经事先审批,罐体占用用地红线外土地;违反规定未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即投入运行。龙洲公司安全管理混乱,违规将1号厌氧罐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工;明知1号厌氧罐体在试水试验时发生鼓包现象,虽经加固但未竣工验收就投入运行等。江阴市五环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无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规承揽罐体施工;无罐体设计相关资质,违规帮助画制罐体设计草图;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焊接施工;未按要求执行施工过程及试验等质量安全记录制度。

根据报告,龙洲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炳良等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龙洲公司副总经理朱国农等2人被予以行政处罚,龙洲公司被给予上限29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五环公司被给予工程合同价款上限百分之四的罚款。

报告强调,针对此次事故中暴露出的相关部门在污水罐体等环保设施改造中存在的失管、漏管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健全和优化新业态、新形态安全监管的部门协同机制。

2019年12月3日17时19分许,位于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荡湾村许家浜12号的龙洲公司污水处理站1号污水罐体(1号厌氧罐)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本报记者)

关键词: 浙江 海宁市 龙洲 印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