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市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

本报讯 日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卢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湖南省首例判决。

3月8日,民警根据线索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某酒店25楼,依法实施抓捕行动。在民警刚进房间时,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迅速抓起3台手机从房间窗户扔出,企图毁灭证据。经查,该路段对面是一所小学,且时值放学,人流量大,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北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并作出判决。(何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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