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载村民发生事故 法院为何判决减轻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即为本案所适用的“好意同乘”裁判规则。

“好意同乘”系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应予鼓励、提倡。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人减责,为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

■刘洋 周致余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判决减轻“顺风车”司机李某的赔偿责任。

张某、李某系潼南区大佛街道卫星村同乡。2020年8月29日,张某在当地赶集后步行回家,巧遇李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因两人相识,李某便无偿搭载张某一同回村。张某、李某二人同乘的摩托车在行驶到一乡村公路时,与对面谢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撤离现场,未立即报警,之后交警出具了无法分清责任的事故证明。张某因事故产生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约10万元。三人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谢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就事故经过也各执一词,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对张某的损害,李某、谢某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偿搭载张某,车辆并非营运车辆,李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谢某赔偿5万元,李某赔偿3.5万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即为本案所适用的“好意同乘”裁判规则。

随着私家车日益普及,日常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情况越来越多。

“好意同乘”系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应予鼓励、提倡。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人减责,为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

关键词: 无偿 搭载 村民 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