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建筑从业者谈建筑企业事故瞒报
我从大学毕业起即进入建筑行业,至今已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了20多年。对于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外界的认识多是事故多,瞒报也多。作为监理人员,确保生产安全是我日常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有很多实践经验,也有很多思考。我认为,对于建筑企业的瞒报现象不能简单化地理解。
为什么选择瞒报?
在一些瞒报事故被查实后,外界常常感到费解:在当前背景下,企业为什么要铤而走险选择瞒报?
一是确实存在侥幸心理。这一侥幸心理在于,万一能够抓住漏洞,就可能瞒报成功,只要瞒报成功,就可以当作“什么都没有发生过”。
二是确实存在“怕”的问题。这个“怕”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个层面,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尤其是发生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接下来要面对的不仅是表面的罚款、停产停业等,还有其他一系列处理。据我了解,一家企业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后,并非只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会来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其他对企业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也会根据各自职责来检查。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会来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人社部门可能会来检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工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能会来查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甚至税务部门都可能会来检查是否存在偷税漏税问题……每项检查都会进行较长时间。即使企业被证实不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也要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应对这些检查。而这很可能要通过停产停业来完成。建筑企业一般对工期有严格的要求,一旦停产停业,不仅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影响资金的运转。
“怕”的另一个层面,恰恰是源于企业对当前安全生产大环境的认识,即社会容忍度越来越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建筑行业本身竞争激烈,在当前的环境下,安全生产是企业的“软实力”。一家建筑企业一旦被证实发生事故,声誉就会大大受损,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失去很大一部分话语权,而且这种话语权的丧失不仅体现在“一时一地”。举例来说,现在很多建筑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时都会先查询投标企业的信用等级。是否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自然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虽然从表面上看,很多地方对事故企业的处罚,最多不过是处罚加上将其清除出当地建筑市场。但实际上,被一地清除的建筑企业,在其他地区“清除”的几率也很高,因为哪个甲方都不愿意找一个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来承担项目。因为一旦再发生事故,甲方也要受到牵连——项目不能如期完工,还有可能因把关不严受到有关部门的调查。而如果发生的是具有较大影响的事故,那么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企业在招投标市场上都会被“嫌弃”,哪怕其已经被移出“黑名单”。尤其是对于超大型企业来说,“家大业大伤不起”,一旦声誉受损,整个盘子都要受损,因此更容易滋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理,有的为了缩短追责链条甚至不惜花重金收买基层人员,让其全盘“背锅”。
而如果企业能够瞒报成功,哪怕是“打点”一下,成本也会远远低于因事故曝光而受到的影响,所以也就不难理解企业为何有瞒报的想法了。
为什么能够瞒报?
为什么明明有那么多企业因为被核实瞒报受到严厉处罚,还有企业选择瞒报?在我看来,这是因为,从外部环境来讲确实有一定漏洞可钻。
例如,中建八局总承包的深圳市罗湖区粤海置地大厦项目“4·30”事故,被发现瞒报行为十分猖獗,包括异地送医、转移人员等。受害者没有被安排第一时间就近送医,而是被项目执行经理驱车1个多小时送到中建八局在惠州的定点医院;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事发后立即清洗现场血迹;瞒报谎报,向警方谎报受害者在上班途中因低血糖昏厥导致头部磕伤。这一系列操作之所以能完成,是因为有一条灰色链条,即有人能够帮助其完成死因认定、开具火化证明、收买受害者家属等一系列操作。而这一灰色链条中的人,大多都是所谓的地方“能人”,他们会采取各种方法打通相关环节。而他们也会根据打通环节的难易程度,向相关企业“开价”,或者决定是否“接单”。
这个灰色链条的存在说明,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瞒报在实际认定中存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以及部分地区对责任追究不严格等。这些都成为一些人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瞒报事故时可钻的漏洞。
另外,社会上俗称的“私了”之所以能够屡屡成功,除了企业肯在这方面“下血本”以外,还因为全社会没有形成对个体生命的尊重意识。出了事故之后,很多人打着“人死不能复生”的旗号劝慰死者家属,让其接受金钱补偿,放弃对企业其他方面责任的追究,与企业订立“攻守同盟”。
是否能够杜绝瞒报?
作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我认为,从主观上讲,企业都不愿意发生事故。更不愿意在发生事故后,从上到下惊慌失措、劳心费神地隐瞒。
所以我认为,要想遏制事故瞒报,就要通过加强外部监管及鼓励各种形式的举报来堵住可能产生瞒报的漏洞。一般来说,企业瞒报也要考虑成本,如果需要疏通的环节太多,外部监管太严厉,后果太严重,企业也就不会选择瞒报。所以,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还要配合到位的执行及严格的追责,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瞒报成本。成本高到一定程度,企业自然就会按严格按照程序走,放弃瞒报的想法。
除此之外,我认为还应该在全社会加强生命教育,让企业尊重每一个个体生命。尊重生命既体现在发生事故后企业主动担责上,也体现在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上。作为监理人员,我发现绝大多数企业这些年来还是在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我个人来说,虽然是个“老人”,但是我在承担监理工作期间,坚持每天到施工现场各个点位巡查,一刻也不敢放松警惕。而对于我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施工企业一般都会积极整改,哪怕有些问题整改起来比较费力。我们与施工企业共同的目标,就是尽量减少隐患,减少违章,不发生事故。不发生事故,也就从源头杜绝了瞒报。
另外,从为这个行业说句话的角度讲,我希望外界多给建筑企业一些理解和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企业的施工环境越来越复杂,施工难度越来越大,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从现实条件来看,随着第一代农民工逐渐老去,愿意到建筑一线苦脏累险岗位工作的工人越来越少。从助推建筑行业企业安全发展的角度讲,政府部门应该引导科研单位不断加大科技研发力度,通过研发新技术新装备让建筑施工企业减少苦脏累险岗位的用工人数。同时,要考虑到施工项目的现实条件,减少某些领导、某些部门在一些重大项目中的“拍脑门”式决策,而应本着尊重科学的精神来制定项目工期,从而为建筑企业留出更多的弹性工作时间,这样既更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安全生产,又能引导企业在一旦出了事故后,敢于承认不足,主动担责。(编者注:汪宁为化名)
链接
部分瞒报事故追责案例
建 筑
●2020年8月18日,武汉市春雷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徐钢钢铁集团三期装备技改工程矿焦槽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存在瞒报行为,建议对武汉春雷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茆文彪等3人各罚款1万元,对武汉春雷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对武汉春雷公司罚款150万元。
●2020年12月,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南县未按规定报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通报”。通报称,对南县接连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存在迟报瞒报现象,反映出思想懈怠、监管不力、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予以全省通报,责成南县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查处到位,益阳市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层级督导,对南县查处情况跟踪督办。
矿 业
●2021年2月,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山东省依规依纪依法对45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其中,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巧遇和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涛,因负有迟报瞒报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0年11月,山西通报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2·23”较大顶板事故调查结果,23人被问责。其中,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矿矿长、党总支副书记、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技术总监等5名责任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有14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作出其他处理。
●2020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有限公司“10·28”重大坍塌事故案。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陈某生、张某志应当以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朱某某等9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有限公司被以非法采矿罪追加起诉。
●2015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13年章丘埠东粘土矿“5·23”重大透水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因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发生透水事故致10名矿工身亡,并指示他人转移、藏匿遇难者尸体,山东省章丘市埠东粘土矿矿长杨有建被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等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1月,河北省政府通报了2008年发生的河北张家口蔚县李家洼煤矿瞒报事故查处情况,当时已有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蔚县原县委书记李宏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县长祁建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危化品
●2019年10月,福建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对泉港碳九泄漏瞒报事故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涉事企业8人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明确涉事企业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2019年12月,泉州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烟花爆竹
●2020年4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2·4”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引发的,且存在谎报行为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这起事故中,29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10名企业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