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语境行为分析

■祝卓宏 孙香萍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以下简称事故瞒报)会直接阻碍事故信息的正常上报,迟滞、贻误救援决策及行动,可能造成事故危害后果的扩大或失控,严重破坏法律法规的公正性、权威性,历来是安全生产领域推进依法治理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然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不报、迟报、瞒报屡禁不止,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有无解决办法?本文试图从语境行为分析的视角,对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分析语境行为的意义

语境行为分析是基于语境行为总结出的科学的分析方法,其根本原理是“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语境中发生的”“没有脱离语境的行为”“改变语境便可以改变行为”。语境包括内部语境和外部语境。内部语境包括情绪、想法、信念、记忆、生理反应、冲动意念等,外部语境包括自然环境、社会文化背景及历史语境。根据语境行为科学原理,要改变某种行为,可以通过改变行为赖以存在的内外语境来实现。

然而,笔者查看发现以往对事故瞒报案例的分析,主要聚焦于责任人“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护犊子”等心理和管理原因,这些其实都是内部语境。这种原因分析方法固然很精准,但是没有拿出解决事故瞒报这一顽症痼疾的有效方法。如何对这一顽症进行把脉?不妨先分析一下事故瞒报这一行为的内外语境,如果能改变瞒报行为发生的外部和内部语境也许能够预防这一行为的再次发生。

以瞒报事故较多的矿难事故为例,事故发生后第一阶段,责任主体负责人理应第一时间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积极组织救援,然而,一些企业负责人却企图瞒报事故,他们在这个阶段要做出一个艰难抉择:上报还是瞒报?因此,分析影响这一抉择的外部语境和内部语境因素有哪些就显得十分必要。

判断瞒报成功的概率有多大

影响瞒报行为的一个关键语境因素就是瞒报事故的责任主体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判断瞒报事故成功的概率有多大。这取决于事故信息是否已经外泄,外泄渠道有哪些,如何封堵外泄渠道,一旦外泄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媒体便很难瞒报,除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媒体被拉下水或成为其“保护伞”,为其在监管部门内部形成第二道信息屏蔽壁垒。

因此,影响这个关键决策行为的外部语境是信息屏蔽壁垒。这包括自然环境信息屏蔽和人际环境信息屏蔽。从报道的事故瞒报案例来看,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瞒报数量较多,为什么呢?因为矿山企业大多地处偏远山区,矿区有围墙或隔离地带,矿难发生时一般只有矿业内部少数人员知道真实伤亡消息,很容易形成信息壁垒。

为了打破这一信息壁垒,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要求矿业主在矿区关键部位部署图像处理自动监控报警系统,方便所在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随时调取系统信息。笔者相信,目前图像处理自动监控报警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信息屏蔽壁垒。

另外,事故瞒报的成功还需要在事故相关的人际语境形成信息壁垒,这就包括事故知情人(事故目击者、媒体记者、遇难者家属、受伤者、受伤者家属、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人员、项目负责人、责任主体负责人等)及所在区政府安全监管人员(安全员、应急管理员、企业安监直接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领导等)。

企业经营者对事故知情人往往采用威逼利诱、软硬兼施等手段处置。以往瞒报事故报道中往往可见受害人被威胁或被用高额赔偿封口的描述。企业经营者一般在经营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人员比较熟悉,特别是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有交往,所以对政府人员可能会采用行贿或拉人入伙的办法寻找“保护伞”,而且事故等级划分也影响当地政府官员的政绩或晋升机会,因此,很多事故瞒报案例曝光后,会看到由利益链条或腐败网络形成的人际信息壁垒。

对于这样的人际信息壁垒,可以采取加强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矿工的安全教育,为矿工提供法律援助及权益保护,增加事故线索举报奖金,加大扫黑除恶力度,严格保护举报人,重奖立功的基层安全员等方式来突破,毕竟只靠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枪匹马,很难突破利益集团或黑恶势力的人际信息壁垒。

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的政策制度

语境影响事故瞒报行为的另一关键语境因素,就是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的政策制度语境。事故瞒报的基本动机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瞒报事故者一定是衡量了瞒报成功概率及成功后可以避免多少惩罚,瞒报失败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惩罚。这是一种常见的利益博弈或赌徒心理,瞒报行为往往是在权衡“瞒报成功概率×避免的损失/瞒报失败率×可能的处罚”之后做出的选择。为什么事故瞒报的主要内容,往往是事故等级判定最关键的死亡人数而不是重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数呢?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一种选择性瞒报行为?这与目前的事故等级判定及处罚的制度语境有关。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虽然,判定事故等级的依据还有重伤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数据,但是,死亡人数比较客观,可以快速判定,重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判定,而且这两者属于医生判定和人为计算,有一定的缓冲空间和时间,还可以通过经济补偿给伤者家属和私营矿主自认损失,进行比较容易灵活“技术处理”。因此,鲜有瞒报这两个条件的事故报道。这也说明,这两个判定事故等级的条件与死亡人数并不具有等价性,在这种制度语境下很容易引发“侥幸心理”或“赌徒心理”。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企业主的安全责任感、法律意识和基本良知,而要从企业主经济利益得失来衡量制度的合理性与预防性。如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6·2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从死亡38人特别重大事故被瞒报为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明确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从这些规定来看,一般事故与特别重大事故遭受的处罚金额相差很多,这些罚款规定是否合理?经济处罚是否能收到应有的惩罚效果?是否可以调查一下矿业主如何看待这些规定?是否可以用心理学实验检验一下是否容易引发“铤而走险”“避重就轻”的侥幸心理?

瞒报事故者的内部语境也很重要

瞒报事故者的内部语境也对这一行为有重要影响,特别是瞒报者对相关法律的无知或轻视、对安全责任的模糊认知或掉以轻心、对可能遭受处罚的恐惧情绪、关于瞒报事故的直接或间接成功经验以及冒险的个性、自私自利的价值观、对当地官场人脉把握的自信、对瞒报成功率的计算等内部语境也可能导致企业主做出瞒报行为。针对这些内部语境可以对开矿业主采用有效的认知重建、行为塑造和情绪疏导方法进行心理干预,如采取案例讨论的教学方法、让曾经违法犯罪者现身说法的方式,或采用微电影、纪录片等生动形象的教育材料定期集中学习《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而不仅是通过下发文字材料或召开会议的形式组织学习。

以上,笔者从外部自然环境、人际环境及内部语境三个方面对矿山事故瞒报行为作了简略的语境行为分析并提出了粗浅的建议。然而,影响瞒报事故行为的因素比较复杂,尚需应急管理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管理、安全心理、法律等领域专家对近年来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探讨,找到症结所在,并结合实际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我国治理酒驾醉驾为例,此前,这方面工作的效果一直不佳,直到《刑法》出台严厉措施,明确醉驾入刑,并且严格执法,同时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使得“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逐渐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基本饮酒规则。

这次栖霞市市委书记和市长因事故瞒报被双双刑拘的案例应该给政府官员敲响了警钟。生命重于泰山”,重大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快报,意味着政府部门可以更早、更专业、以更大力度实施救援,为被困人员争取更多的脱险机会,而瞒报是对生命的漠视,无异于草菅人命,是与人民为敌,国法必不容。

(作者祝卓宏为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教授,孙香萍为国防大学教授)

关键词: 生产 安全 事故 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