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意见要求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印发,明确要求各地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根据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用统筹的方式、系统的方法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系统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管理水平、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保障措施五部分内容。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城市内涝治理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自然调蓄空间不足、排水设施建设滞后、应急管理能力不强等问题。

意见提出,要遵循规划统筹,完善体系;全面治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一城一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防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逐步建立完善防洪排涝体系,形成流域、区域、城市协同匹配,防洪排涝、应急管理、物资储备系统完整的防灾减灾体系。坚持防御外洪与治理内涝并重、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高水高排、低水低排”,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整体提升城市内涝治理水平。以近年来内涝严重城市和重点防洪城市为重点,抓紧开展内涝治理,全面解决内涝顽疾,妥善处理流域防洪与城市防洪排涝的关系。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和城市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治理策略和建设任务,选择适用措施等。

意见提出,到2025年,各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排水防涝能力显著提升,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低洼地区防洪排涝能力大幅提升,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35年,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能力与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更加匹配,总体消除防治标准内降雨条件下的城市内涝现象。

在系统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方面,意见要求,实施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恢复并增加水空间,扩展城市及周边自然调蓄空间。实施管网和泵站建设与改造,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修复破损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涝设施等。实施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实施雨水源头减排工程和防洪提升工程,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排涝和沿海城市防台防潮等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城市的防洪标准、设计水位和堤防等级。

在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管理水平方面,意见要求,强化日常维护,汛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实行洪涝“联排联调”,加强统筹调度,根据气象预警信息科学合理及时做好河湖、水库、排水管网、调蓄设施的预腾空或预降水位工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智慧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防洪排涝管理相关信息,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在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方面,意见要求,优化城市布局加强竖向管控,编制内涝风险图,探索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和灾害风险区。强化规划管理与实施,统筹项目建设和防洪排涝、治污、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工程,避免相互造成不利影响。强化监督执法,强化对易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意见要求,各地实行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城市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系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将城市内涝治理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用地需求。(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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