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液化气配送员私自分装销售构成高度危险作业罪

本报讯 5月8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分别对陈某某危险作业案、钟某某危险作业案作出一审宣判,陈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钟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至2021年3月,陈某某作为液化石油气配送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工具在家中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分装后予以销售,甚至从别处收购大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住处。

而在他与其公司签订的配送协议中明确规定“必须当天将气瓶送至用户,充装的气瓶和空瓶不得储存在不安全的场所(包括自己家中)”和“严禁对液化气重瓶进行倒灌、排空”。案发时,执法部门在陈某某家中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152只及分装工具1套,其中91只气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超期气瓶中有34只装有液化石油气。

钟某某也是一名液化石油气配送员,自去年3月起在一棒冰批发部内私自利用工具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分装后予以销售。案发时,执法部门现场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19只(均装有液化石油气)及分装工具1套。

陈某某、钟某某非法存放和灌装液化石油气的地点人员密集,且现场均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钟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关键词: 绍兴 液化气 配送 私自